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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傳統村落,傳承地域歷史文化特色和傳統風貌,建設美麗鄉村,促進與保障自治縣全域旅遊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壹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傳統風貌,列入國家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第四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應當與改善村民生產生活相結合,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突出特色、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納入自治縣城鄉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批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根據實際安排保護和發展資金,用於傳統村落保護、文化傳承、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和宣傳教育等;

(三)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

(四)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改善傳統村落公***環境;

(五)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傳統村落的保護進行檢查與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工作,指導、監督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實施。

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綜合執法、文化和旅遊、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民政、農業農村、水利、交通、公安、檔案、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傳統村落日常保護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明確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整治提升的範圍、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保護發展項目;

(四)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行為;

(五)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防治鼠害、蟲害責任;

(六)保護傳統村落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依法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保護歷史遺跡、傳承建築文化風貌,並做好下列工作:

(壹)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宣傳工作;

(二)對有安全隱患的拔廊房進行登記,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三)收集和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有傳承歷史文化價值的拔廊房構件,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四)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五)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工作。第九條 傳統村落居住村民按照本條例規定保護傳統村落,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第二章 保 護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體現歷史形成被固化延續的文化元素,並明確下列內容:

(壹)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調查傳統資源,建立檔案,劃定建設控制區域;

(三)拔廊房分等級保護要求;

(四)基礎設施更新改造、人居環境整治和消防安全措施;

(五)村落發展定位和途徑;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七)分期實施方案和近期保護項目。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並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要求,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與自然風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開山、開礦、采石、取土、毀林、破壞植被、開荒和亂建墓地;

(二)占用或者破壞園林綠地、河道、泉眼、道路、公***設施和公***場地等;

(三)其他改變或者破壞與傳統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的行為。

鼓勵村落輸電、通訊線路地埋。設計修建信號基塔應當與傳統村落自然風貌相稱;鄉村綠化應當種植與本村落傳統自然生態相適應的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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