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批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根據實際安排保護和發展資金,用於傳統村落保護、文化傳承、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和宣傳教育等;
(三)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
(四)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改善傳統村落公***環境;
(五)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傳統村落的保護進行檢查與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工作,指導、監督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實施。
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綜合執法、文化和旅遊、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民政、農業農村、水利、交通、公安、檔案、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傳統村落日常保護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明確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整治提升的範圍、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保護發展項目;
(四)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行為;
(五)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防治鼠害、蟲害責任;
(六)保護傳統村落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依法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保護歷史遺跡、傳承建築文化風貌,並做好下列工作:
(壹)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宣傳工作;
(二)對有安全隱患的拔廊房進行登記,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三)收集和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有傳承歷史文化價值的拔廊房構件,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四)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五)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工作。第九條 傳統村落居住村民按照本條例規定保護傳統村落,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第二章 保 護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體現歷史形成被固化延續的文化元素,並明確下列內容:
(壹)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調查傳統資源,建立檔案,劃定建設控制區域;
(三)拔廊房分等級保護要求;
(四)基礎設施更新改造、人居環境整治和消防安全措施;
(五)村落發展定位和途徑;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七)分期實施方案和近期保護項目。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並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要求,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與自然風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開山、開礦、采石、取土、毀林、破壞植被、開荒和亂建墓地;
(二)占用或者破壞園林綠地、河道、泉眼、道路、公***設施和公***場地等;
(三)其他改變或者破壞與傳統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的行為。
鼓勵村落輸電、通訊線路地埋。設計修建信號基塔應當與傳統村落自然風貌相稱;鄉村綠化應當種植與本村落傳統自然生態相適應的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