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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儒家對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影響

1 、西周與漢朝時期的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運用在前朝的教訓之下,西周的統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將道德的理念提到了統治的過程中,在刑事原則上第壹次提出了“矜老恤幼”“罪疑從赦”等寬松的刑事制度。從統治者的角度,以道德的準則制定法律,使百姓從內心感受到這種仁德,希望他們心存感恩,規行矩步。儒法之爭時,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在理論上各占有自己的理論,儒家思想強調發揮人的作用,也看到了法對國家統治的有效性,提出了“任法”和“任人”的結合。在運用法律的過程中,儒法之爭只是形式上的分歧,工具層面上的論爭,根本目的是完全相同的,可謂是殊途同歸。正因為如此,儒家思想的運用在春秋戰國之後有了更大的提升。漢代開始,儒家思想就慢慢的開始向封建法制化開始滲透,就制度層面開始,雖然漢承襲秦朝的體制,但是在指導思想上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可以這麽說,秦朝的覆滅,在很大程度上提示著法家的重刑思想在實踐中是不成功的,人們在情感上與道德上的歸置,在很大程度上,必須先由精神層面開始,而不是光從條例上進行。百姓祈求休養生息,而這與孔子所提倡的“仁”“禮”是在壹條水平線上的,重視仁與禮的培養,並不意味著否定法律的的作用,而是在冰冷的法制體系中加入更人性化的因素,仁德治國,賞罰分明,明其政伐,這種“放伐”思想以及“民貴君輕”的提出,不僅是對法家維護君主專制制度的迎頭抨擊,更是對儒家忠君思想的重大修正,使儒家思想更加靈活的運用到法律制定的過程中去。

漢朝時期,儒家思想和法律的結合運用已經非常廣泛,著名的思想家賈誼將這種禮法結合的思想制度,具體貫徹到實際的政治中去,禮法並重的思想開始得到統治者的重視,並在實際的立法中有所體現。西漢時期最著名的儒學家,在吸取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全面論爭了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創造了與先秦儒學不同的新儒學。在“五倫”關系上提出了後來作為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則的“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說,為後來的封建法律的制定打下了壹個總的基礎。因為有了這樣的指導思想作為基礎,在漢初時,漢高祖劉邦為爭取民心而設定了“約法三章”,目的就是為了廢除秦代苛刻的嚴刑,將儒法的思想貫穿於漢初的立法之中。在漢文帝和景帝時期,肉刑的減少體現了刑罰制度的進步,也體現了儒家學說的仁德。到漢武帝時期,在賢良之中就出現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西漢後期,法律無大更張,統治者唯求寬平而已。

東漢之後,儒學日益成為了法制的指導思想。這壹點是漢朝法律的重大發展,將陰陽學、儒家的學說以及商周以來的“君權神授”說糅合在壹起的“天人感應”理論,作為了維護君主專制的基礎。以“陰陽說”論證的三綱作為立法原則,德主刑輔的感念進壹步的加深。

而在行刑方面,秋冬行刑的法律規範在漢代已經是非常嚴格的了。這裏值得壹提的是,漢代最為著名的“春秋決獄”制度。所謂的春秋決獄,是指在漢朝中期以後在司法實踐中開始以儒家經典《春秋》中的原則與精神作為判案根據的司法活動。可以看出,儒學對於法律的影響在漢代的發展是非常巨大的。就拿春秋決獄這個點來說好了,其壹春秋決獄所宣揚的“罪只其身”、“以功覆過”原則,利於緩和社會的矛盾,穩定統治秩序。其二“論心定罪”,從中可以隨心所欲地解釋文意深奧的經書,壹邊更好的為統治者服務,同時對法制的不完備也是壹種彌補。

魏晉南北朝的法律,是法學儒家化的漸進過程,在規範法律設立之後,法律內容的設置上也更註重人性化的設計,個人覺得在留養制度下的“存留養親”更註重了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中國法律的家族化和倫常化具體體現。這壹內容也壹直在我國古代法律中存續。

2 、儒家思想對法律進程的深層次影響自西漢中期開始的法律儒家化進程,經魏晉的發展至北魏,北齊,在內容上基本完成。正統儒家思想作為立法、司法的指導思想,也長期得到歷朝統治者的認可。就在隋初,統治者以恢復中原漢文化為己任。建國之初便確立了儒學在立法和司法中的指導地位。寬法輕刑的指導思想在隋唐有著進壹步的發展。而值得註意的是,在經歷了隋朝的動蕩之後,嚴密的法網使民眾動輒犯禁,以至於手足無措;嚴酷的刑罰更使積怨加深,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自漢代統治者確立了儒家思想作為治理國家,規範社會的基本方針以來,儒家思想已經深入人心,為整個社會所接受,並成為人們用以評價君主與政府的基本準則。所以在唐代提出了壹個更加嚴密的概念,那就是“慎罰”,確立了“明德慎罰”的理念,其中太宗提出了“以寬嚴治天下,而於刑法尤甚”使整個儒學的發展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仁義治理國家的情況下,統治者仍然追求輕緩的刑罰政策,就其慎罰的指導思想而言,首推的是戰國時期形成的孔孟“德治”“仁治”的儒家思想,以及經西漢董仲舒修正後的正統儒學。但是在唐代的法律發展中,道家的思想在法律確定的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太宗多次強調,法律重在公平,法條應該簡單,執法需壹體對待。這些都歸功於新加入的“無為之道”之理。正因為這樣,唐代法律經歷了壹個趨於完備的過程,律學的進步為中華法系的發展貢獻了不小的力量。

到了明朝時期,明太祖雖然推行重典治國,但是禮制的儒家思想仍然對明朝確定法律制度起來很大的作用,為了保證明王朝的長治久安,需要進壹步推行“禮法並用”的指導思想,而有壹點更為新穎的是,明太祖將立法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放在同樣的位置上,將預防犯罪與懲治犯罪相結合,這在穩定明朝社會秩序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對後世的治理有著很大的啟示。

作為中國封建王朝的最後壹個統治者,清朝的封建法制達到了中國法制的完備形態,雖然清朝的統治者是少數民族,但是他們在“參漢酌金”的立法原則上,形成了壹套適宜當時環境的立法思想。最重要的壹條就是它秉承了儒家正統的法律思想。因為自西漢以來,儒家思想已經成為官學,清朝統治者將“正人心,厚學風”作為法律的終極目的,把“禁奸止暴,安全良善”作為立法的直接目的,根據“稽往憲,合適宜”的思想來創立和完善清朝的法律制度。

3、結論經過幾代的變更,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在儒家思想的指導下,日漸走上正軌,各朝各代在司法立法的制度上都有所變化與創新,對於民事經濟不斷作出調整。也正因為有了正統思想的指導,法律更規範化,更具新穎性。儒家指導思想融合了道家、法家的理論知識,推動中國傳統法律的制定過程更加完備與生動,使大中華法系在歷史的長河中有著不壹樣的意義,也成為其他鄰國相繼學習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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