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的立國基礎為三權分立,立法權屬國會,司法權屬法院。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判例形式行使立法權。
在美國的制度下,法院可以以違憲為由推翻法律。而且,在英美法系下,“法院在事實上可以立法” 這件事,是被廣泛接受的,所以有判例法(case law)這個詞。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法作為正式的法律淵源,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包括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下層法院須遵循高級法院以往的判例。
從19世紀以來,兩大法系在法律淵源上出現了壹種靠攏、融合的趨勢,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占有了越來越重要的位置,而判例在大陸法系也日益具有了法律淵源的地位。但是,二者之間的傳統差異將繼續而長久地存在。不僅如此,即便在英美法系內部,判例所表現出來的基本特征以及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都不是完全壹致的。美國的判例法盡管從英國的判例法繼承而來,但也有自己獨特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