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的法律地位
1、居住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所有權為自物權、完全物權,而居住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並由其派生,這是兩者最主要的聯系。至於兩者的區別,除了當然存在的自物權與他物權的不同點之外,兩種權利在實現方式上也體現了不同的趨勢和取向。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既然是對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價值,就必須對房屋進行物質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權是以實施對他人房屋的現實占有為實現條件的。
2、居住權與地上權的關系。
傳統物權中的地上權,在中國被有的學者稱為“基地使用權”。但不論稱謂如何,都可將此項權利的概念表述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並所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由此可見,地上權與居住權同為他物權,同樣只是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不享有處分權,同樣是以物的使用價值為實現基礎的實體支配權。
3、住權與典權的關系。
所謂典權,是指壹方支付典價,占有他方的不動產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典權是中國特有的物權形態,其他國家並無這種制度,雖然日耳曼法上的古質和日本民法上的不動產質與其極為相似,但典權與這兩種權利又實有不同。
4、物權中的居住權與債權中的居住權的不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是由房屋所有人設立的,居住權設立後,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如果宅基地上房屋設立居住權的,不得出租房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