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特有的城鄉二元社會經濟結構長期存在
建國初期,由於非凡的政治經濟條件,我國走的是壹條與眾不同的工業化道路,即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用行政幹預手段將城鄉分開,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實現國家的工業化。其結果,不僅過多地犧牲了農民的利益,大大削弱了農業資本積累、技術革新的實力,窒息了農業的發展後勁;而且導致了延續至今的城鄉有別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形成。
(1)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呈現擴大趨勢。1990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2 .2倍,1995年為2. 71倍,2004年達到3. 21倍,可以說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是在波動中呈現擴大趨勢。
(2)對於轉移性支付而言,中心財政和地方財政向城市傾斜。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大幅度增長,城市居民相關的基本生活設施投資也有大幅度增長,而縣以下的農村基本建設投資比例卻增長緩慢,直接關系到周邊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如教育、醫療、養老等方面的投資也增長緩慢,大多依靠農村自身的積累和集資。這壹情況在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更為突出。
(3)二元經濟結構下的城鄉社會保障投入差別過大。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並存著兩個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的層次,形成了壹定的利益落差。壹方面,城鎮企事業單位中的就業人員享受著相對較為完善、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服務;另壹方面,中國農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而缺乏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始終處於中國社會保障的邊緣。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農民享受的集體經濟保障也由此喪失,農民陷入了不得不依靠單壹的傳統家庭保障的困境。農民的收入雖然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在保障問題上出現了後退。
2.戶籍制度不可跨越
中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是圍繞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而形成的。根據這種發展戰略格局,1958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同時通過其他壹系列相關政策的安排,確定了全國實行戶籍治理制度,從此形成了幾乎延續至今、阻礙人口遷移和勞動力流動的制度框架。這種安排把勞動力的配置,按照地域、產業、所有制等分類,人為的畫地為牢,計劃之外的生產要素流動成為不合法的現象。在戶籍制度不可跨越的情況下,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農村城市化進程受阻。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有效地阻礙了農村勞動力這種生產要素在部門間、地域間和所有制之間的流動。農民即使在城裏有了比較穩定的職業和住所,也不敢放棄農村的土地和戶籍。這種狀態沒有達到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提高農村勞動生產率的預期,從而使農村勞動生產率無法根本提高。與戶籍制度配套的城市勞動就業制度、城市偏向的社會保障制度、排他性的城市福利體制諸如住房、醫療、教育、托幼、養老等相應的建立了起來,把農村人口控制在城市體制之外。
3.農地產權制度的局限性
在中國農村,土地是主要的生產資料,農村老年人的養老主要依靠於建立在土地所有制度上的家庭養老制度。然而,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只有承包經營權,土地產權制度不能適應發展現代農業和農村非農化的要求。
(1)土地產權結構不合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壹制度的安排以傳統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為基礎,以解決農民吃飯為主要目標,主要體現制度的公平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土地承包權的短暫性、臨時性與土地長期規劃、持續發展的矛盾無法解決,如規模經營、農民增收、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化等難以在封閉、凝固、分散的小生產經營的體制框架內得到令人滿足的解決。近幾年來,種地成本不斷上升,在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40%以上來自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農民單純依靠土地收入的狀況遞減。
(2)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缺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涵尚不夠充分和明確,土地產權主體不清,導致農民利益的流失和保障權益的損傷:壹是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穩定,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經常發生。集體經濟組織經常利用自身特權隨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頻繁調整土地承包規模和期限;二是農民承包土地所交費用繁多,農民權益經常受到侵害;三是存在侵占農民土地,侵害農民權益的現象。政府征用農民土地後,只是象征性地補償給農民青苗損失費和壹點安置費,與土地的實際價格相差甚遠。
在上述的土地制度安排之下,必然會導致在農民的收入來源中,農業和土地收入的相對重要性將會趨於下降;土地經營的要素成本和機會成本趨於提高,農業經營的比較利益趨於減少。從而土地保障的相對作用也會趨於下降,農民依靠土地保障的局限性也將趨於增加。
4.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不會有大的變動
在傳統的農業社會中,由於最主要的經濟來源———糧食屬於非耐存品,不能用於進行生命周期的資源長期分配,因此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人力自然儲蓄基礎之上的家庭內部資源代際交換機制,是壹種家庭代際間互相供養的反哺型模式。[1]但是由於計劃生育的普遍推廣,農村家庭養老模式也受到了挑戰。家庭養老方式正逐漸走到盡頭。
實行計劃生育後,中國農村的人口結構已經出現了非常大的變化,農村血緣關系的家庭規模正在迅速萎縮,幾代同堂的大家庭減少,核心小家庭增多。家庭規模從 1973年開始逐漸縮小,家庭戶的平均人數由1973年的4. 81人,降到1982年的4 .51人,1990年又下降到3. 97人。2002年家庭規模為3. 39人(見表1)。29年減少了1. 42人,下降了29.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