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動物防疫法的目的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壹、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動物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從原始社會開始,人類就大量獵捕動物以獲取食物,並逐步飼養動物,出現了家畜家禽。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動物的用途逐步多樣化,除主要供食用外,還用於役使、觀賞、守衛、伴侶、演藝等各個方面,涉及生產、生活、科研、國防等各個領域。動物與人類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已成為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我國是壹個動物養殖大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皮、毛、裘、革、肉、禽、蛋、乳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與此相適應,作為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養殖業得到了迅猛發展。1996年肉類產量達5900萬噸,超過世界總產量的四分之壹;其中豬肉產量約占世界總產量的45%;人均肉類占有量已超過世界平均水平。禽蛋人均達16公斤,超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水產品人均占有量也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我國的養殖業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動物疫病多仍然是嚴重影響養殖業發展的重大障礙。因此。制定動物防疫法,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對促進養殖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保護人體健康。搞好動物防疫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動物健康,促進養殖業發展,更重要的壹面是為了保護人體健康。這是因為很多動物疫病同樣可以傳染給人。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患病包括病毒病、寄生蟲病,還有衣原體病、真菌病等達幾百種,其中如血吸蟲病、狂犬病、布氏桿菌病、結核病、炭疽病等,都曾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危害。現在還有壹些新的人畜***患病在繼續被發現和證實。壹些國家發生的動物傳染病由於對人體健康有影響,不僅對其經濟造成重大損失,也產生了強烈的政治影響,如英國發生的瘋牛病就是壹例。因此,制定動物防疫法,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使人民群眾食肉安全,對保護人體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法制的軌道,依法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動物防疫工作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許多方面,加強動物防疫工作,可以采用行政辦法和經濟措施,還可以采用各種科學技術手段,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最具有權威、最能有效的而又是普遍適用的,則是法律手段。首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養殖業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壹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其中壹個突出的問題是養殖業的生產經營主體多元化,壹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追求壹時的經濟利益,忽視動物防疫工作,加上動物防疫管理工作本身也存在壹些薄弱環節,加大了動物防疫工作的難度。致使動物疫病時有發生,影響了養殖業發展。壹些地方甚至有染疫肉食上市,對人民健康危害很大。其次,動物仿疫工作涉及很多部門,除畜牧獸醫部門外,還涉及內貿、衛生、工商、環保、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要搞好動物防疫工作,特別需要加強各有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將動物防疫工作納人法制的軌道,可以有力地推進科學技術手段的運用;可以使用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動物疫病預防、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等措施的順利實施,使正當、有效的行政辦法和經濟措施有了法律依據,得到法律保障;還可以使各有關部門以法律為準繩,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把動物防疫工作做好。因此,使用法律手段是加強動物防疫工作最重要、最有力且絕對不可缺少的武器,這也是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適用範圍的規定。
壹、法律的適用範圍,首先是指法律適用於哪些地域、什麽主體和什麽時候開始發生效力。本法的地域效力為中華人民***和國的領域,包括我國的領陸、領水和領空。領陸是指主權國家疆界以內的陸地;領水是指位於陸地疆界以內或者與陸地疆界鄰接的壹定寬度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內海、領海;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間,其上限為大氣空間與外層空間的分界處。此外,領域在延伸意義上還包括本國駐外國的使、領館和航行於公海或停泊於外國港口的本國的船舶和飛機。動物防疫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的領域,但有壹個例外,即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據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和1993年分別制定了《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兩部法律分別規定,自中華人民***和國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起,設立該地區為特別行政區,並規定除兩個基本法附件中規定的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本法適用的主體是我國領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等,也包括未取得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個人包括我國公民,即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也包括進人我國國境的外國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的生效時間是1998年1 月1 日,即從那時起,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壹律要執行本法.的規定。
二、法律的適用範圍,還包括法律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和行為規範。動物防疫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決定了本法所調整的動物防疫活動的廣泛性和綜合性。第壹,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的範圍十分廣泛,包括了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第二,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產品的範圍十分廣泛,包括了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第三,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疫病的範圍也很廣泛,包括各類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因此,本法所調整的動物防疫活動涉及面很寬,包括在動物飼養、經營中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各種活動,還包括在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中對動物、動物產品依法進行的檢疫和有關監督活動。
三、我國已於1991年10月30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並於199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其主要意義在於:通過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實施檢疫,防止境內外動植物病蟲害傳入、傳出,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明確規定,“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因此,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不適用本法,而適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幾個重要概念含義的規定。
壹、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動物含義中的家畜包括:豬、牛、羊、馬、驢、騾、駱駝、鹿、兔、犬等;家訪包括:雞、鴨、鵝等;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包括各種實驗動物、觀賞動物、演藝動物、伴侶動物、水生動物和其他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動物產品包括三類:壹類是與動物繁殖有關,例如動物的精液、胚胎和種蛋,這類產品直接影響動物繁殖的後代,如果帶有病菌或者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將會成為長期的傳染源,必須加以嚴格管理。二類是動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經加工的血液、絨、骨、角等。這裏所稱的生皮,是指家畜屠宰後剩下的、尚未經過鞣制的鮮皮。原毛、絨、骨、角等是指未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動物產品。三類是未經加工的胴體、頭、蹄。這裏的胴體是指動物屠宰後放血、脫毛、去掉頭蹄和內臟後的剩余部分,將這類動物產品納人本法的調整範圍,是因為動物防疫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學規律,不僅患病的動物可以傳播動物疫病,染疫的動物產品也是動物疫病的重要傳染源。由染疫動物產品擴散疫情的事例很多,有的後果十分嚴重,我國在八十年代就發生過因調撥染疫豬肉造成大面積爆發疫病的嚴重事件。近年發生的震動世界的英國瘋牛病,以及嚴重影響臺灣經濟的豬口蹄疫,傳染源之壹就是染疫動物產品。但是,動物產品壹般情況下經過高溫處理或者經過鞣制,它所攜帶的病原微生物會被消滅,因此,本法調整的動物產品要以“未經加工”為界限。還需要說明的是,各種動物產品的加工方法是不同的,加工程度也有初級加工和深加工、粗加工和精加工的區別,具體到每壹種動物產品采取什麽方式加工、加工到什麽程度後就不屬於本法的調整範圍,可以由國務院作出進壹步的規定,從原則上說應當以不再具有傳染動物疫病的危險為界限,同時還要考慮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和我國目前的實際管理水平。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動物疫病:壹是指動物傳染病,即由病原體侵人動物體內,使動物產生並能夠互相傳染、造成流行的疾病,例如口蹄疫、雞瘟、牛肺疫、炭疽、布氏桿菌病、狂犬病等;二是指動物寄生蟲病,即由寄生蟲寄生在動物體內引起的疾病,例如豬囊蟲病、旋毛蟲病、鈞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等。按照本法規定,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還將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為壹類疫病;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的為二類疫病;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為三類疫病。這三類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
四、本條第四款規定動物防疫的含義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壹項系統性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學規律,從動物引種、飼養、屠宰、加工到調運、出售等環節都需要實施防疫和監督。
1.動物疫病的預防主要是指采取壹系列綜合性預防措施(如預防接種、檢疫、消毒等),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動物防疫管理和動物防疫監督也是預防動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2.動物疫病的控制包含兩層內容,壹是對已經發生的動物疫病采取推施,防止其擴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對已經存在的動物疫病采取嚴格的措施逐步進行凈化,最終達到削滅。
3.動物疫病的撲滅是就疫情而言的,是指發生對人畜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動物疫病時,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綜合的”封鎖、檢疫、隔離、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但這不等於就消滅了該疫病。國家對動物疫病撲滅的原則是:早、快、嚴、小。“早”,即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及早發現和及時報告動物疫情,以便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能夠及時地掌握動物疫情動態,采取撲滅措施;“快”,即迅速采取各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嚴”,即嚴格執行疫區內各項嚴厲的處置措施,在限期內撲滅疫情;“小”,即把動物疫情控制在最小範圍之內,使動物疫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4.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作為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動物防疫的重要內容之壹。檢疫壹詞是指為了防止人類疾病的流行與傳播所采取的檢查防範措施。它起原於十四世紀的歐洲。當時,在威尼斯,每當有外來船舶抵達口岸時,為了防止船上人員或裝載物染上病源微生物,口岸當局便將船員滯留船上,不許上岸。經過四十天的觀察和檢查,如沒發現傳染病,才允許船員離船登陸。這種措施當時對防止人類傳染病的傳播曾起了巨大作用。這種起源於對人類疫病傳播的防範手段,後來擴展到動物及其產品,就產生了動物檢疫。本款所稱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含義,是指為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采用法定的檢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檢疫對象和檢疫標準,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疫病檢查、定性。檢疫屬於政府行為,由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逃避檢疫將承擔法律責任。檢疫也是監督的手段,通過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證明有關單位的防疫工作的落實情況。依法加強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是為了達到預防為主、以檢促防和保證廣大人民群眾食肉安全為目的。
第四條 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為了銜接和劃清本法與食品衛生法的適用範圍對動物屠宰檢疫問題作的規定。
壹、動物屠宰過程中,必須依照本法對屠宰的動物進行檢疫。動物屠宰檢疫,是指在動物屠宰過程中對待宰的動物實施的活體檢疫和宰後對其未經加工的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的檢疫。動物屠宰檢疫是動物防疫工作中的壹項基礎性檢疫工作,與產地檢疫相輔相成。屠宰檢疫必須在屠宰現場實施,很多通過產地檢疫(活體健康檢查)不易發現的疫病,可通過在動物屠宰後對其胴體和內臟實施檢疫查出來,如結核病、囊蟲病、旋毛蟲病等。動物被屠宰或者加工後,其產品將進入市場或者直接進人賓館、飯店、食堂等供消費者食用,屠宰檢疫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健康與安全。因此,動物屠宰檢疫在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動物屠宰檢疫,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首先,動物屠宰檢疫必須由法定的機構和人員實施。根據本法規定分為二種類型:(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屠宰場(點)屠宰的動物實施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屠宰檢疫。動物檢疫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實施檢疫。動物檢疫員的具體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動物檢疫員須對屠宰檢疫的檢疫結果負責。(2)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與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範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在這個範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只要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有關條件,可以自行負責屠宰檢疫。作這壹規定是考慮到這類屠宰企業壹般有自己的檢疫人員和比較完善的檢疫設施,過去壹直都較好地自行完成了檢疫任務。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發,對這類有檢疫條件的屠宰企業仍可以由自已實施檢疫,具體實施辦法本法已授權由國務院規定。但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仍然有權依法對這類企業的屠宰檢疫工作進行監督。其次,屠宰檢疫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實施。所得檢疫對象就是指動物疫病,包括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屠宰檢疫的目的就是通過檢疫發現、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因此,屠宰檢疫是防疫滅病的壹個重要環節和手段。但是,由於動物疫病達數百種之多,如果對每種屠宰動物的各類疫病都從頭至尾進行徹底檢查,需花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和時間,這在實際工作中既不現實也不必要。因此,本法規定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類動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況、分布區域以及被檢動物及其產品的用途,將壹些重要的動物疫病規定為必須檢疫的對象。例如,按照目前的動物屠宰檢疫的規定,牛需要檢口蹄疫、炭疽;羊需要檢口蹄疫、炭疽;豬需要檢口蹄疫、傳染性水皰病、豬瘟、豬丹毒、豬肺疫、炭疽、豬囊蟲、旋毛蟲等。動物屠宰檢疫的科學性和依法實施的特點,決定其必須采用統壹規定的檢疫標準和方法,這樣才能保證檢疫結果具有權威性,據此出具的檢疫證明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國動物屠宰檢疫采用的方法又稱檢疫規程,因此在動物屠宰檢疫工作中,動物檢疫員必須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規程進行操作和判定。最後,對屠宰檢疫結果必須依照本法規定作出處理。經檢疫合格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胴體並須同時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壹使用的驗訖印章或者其他規定使用的驗訖標誌。經營者必須憑檢疫證明和驗訖標誌出售和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經檢疫不合格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依照本法對動物屠宰實施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1)動物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所的工程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2)從事動物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3)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的當事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4)檢疫不合格或者沒有檢疫證明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法規定都禁止出售,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此進行監督。對有這類違法經營行為的當事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屠宰動物及其產品,以及罰款等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動物屠宰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汙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10月30日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該法規定:本法所稱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該法還對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衛生基本規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及其他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動物屠宰後的許多產品,如肉、頭、蹄、內臟等都將主要供人食用,因此動物屠宰經檢疫合格後的這些產品就將作為食品納入食品衛生法的調整範圍,以後的衛生檢驗、監督工作就要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例如,對肉類及其制品進行沙門氏菌、重金屬、砷鹽等食品衛生檢驗,就要依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對這壹問題,食品衛生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如該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不得作為食品生產經營。這裏所講的“獸醫衛生檢驗”實際就是指在動物屠宰過程中所進行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也就是說,動物屠宰是否經檢疫合格是該屠宰動物的產品能否作為食品進入市場的關鍵環節,只要動物在屠宰過程中檢疫不合格或者未經檢疫的,該屠宰動物的產品就不能進入市場作為食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此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對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進入市場或流通領域的動物產品,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樣就劃清並銜接了本法與食品衛生法的適用範圍。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以預防為主方針的規定。
壹、預防為主,作為壹條工作方針可以適用於許多工作領域,但就動物防疫工作而言更具有特殊的意義。首先,動物疫病具有傳染擴散的特點,壹旦蔓延開來很難撲滅,有的會給人類健康及國民經濟發展帶來災難性的後果,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和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能加以消除。因此,對於動物疫病,首要的是防止其發生與流行。預防工作作好了,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反之,等動物疫病暴發流行後再去撲滅、控制,則將代價慘重,事倍功半。這方面的教訓國內外均不乏其例。其次,動物疫病,特別是動物傳染病和人類的傳染病壹樣,在防疫方面有其***同的規律,即只要通過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動物三個方面的措施進行綜合預防就能夠取得成效,這方面的成功經驗在國內外也不乏其例。最後,預防為主的方針也是根據我國動物飼養的實際情況和動物疫病流行的特點而提出的。我國的動物飼養特別是畜禽飼養以農戶為主,生產分散,防疫基礎薄弱,疫病種類多,蔓延範圍廣,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情又不斷出現,不僅嚴重影響畜禽生產健康發展,造成巨大損失,而且直接危及人民身體健康,妨礙我國畜禽產品進人國際市場。只有大力加強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提高廣大畜禽飼養戶的防疫意識,采取各種防疫措施,才能保證將動物的各種疫病控制在飼養階段,保證我國養殖業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畜禽產品消費衛生安全。
二、為體現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動物疫病預防的客觀規律,本法在控制動物疫病傳染源,切斷動物疫病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動物三個方面作了壹系列的規定。1.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並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和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2.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3.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4.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5.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6.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必須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7.患有人畜***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8.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9.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憑檢疫證明才能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10.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11.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12.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疫區內易感染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