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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行政問責制度的起源及發展?

壹、中國行政問責制度實施歷程

我國在行政問責制的建設方面比較薄弱,行政問責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規,只是散見於壹些規定和條例中。改革開放後,為了使問責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徑的同時,中央也在積極加快推進問責制度化的步伐。

(壹)中央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衛生突發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的原則和各項制度和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有了關於“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的規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幹部給予相應處分。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壹”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上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並進壹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範化。

(二)地方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國天津、重慶、海南、長沙、大連、湘潭、廣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了針對不同的問責對象的行政問責規章制度。這些規章既對部門行政首長進行問責,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和受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進行責任追究。

二、中國行政問責制度發展軌跡分析

(壹)從同體問責為主向異體問責為主發展

從我國行政問責發展歷程來看,我國“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實行的是同體問責,是執政黨系統對其黨員幹部的問責,或者行政系統對其行政幹部的問責。這種同體問責有利於發揮對失職、失責行為經常性的監督和問責。但從現代行政問責的壹般原理和我國以往公***行政實踐結果等方面顯示,單壹的問責主體和啟動機制無法實現多類問責內容的問責效果。“非典”事件觸發了異體問責在行政問責制中的作用,我國行政問責制度逐步開始轉向異體問責。1.人大是最主要的異體問責主體。我國《憲法》第3條、第128條明確規定由人大產生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對人大“負責”。當然,各級人大仍然要進壹步通過立法落實憲法和法律賦予其的多項剛性監督問責手段的運用,如特定問題調查、質詢、罷免、投不信任票等。2.媒體是最有效的異體問責主體。媒體能及時揭露各種腐敗現象,產生巨大的社會效應,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媒體獨立性與中立性逐漸增強,也越來越廣泛地參與到行政問責過程中來。3.公民是最本源的異體問責主體。1982年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二)由應急型問責機制向長效型問責制度轉變

以前往往是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才會對相關領導人進行問責,現在則是對行政決策進行制度性定期審查,行政問責終於成為壹項“制度”而存在。目前,我國各級行政機構開始施行問責督查制度,對工作進度和問責情況進行跟蹤督查,並將問責結果存入本人檔案,作為本級組織人事部門壹年之內考核、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改變了過去對問責事件缺乏連續管理的片面做法。

(三)從以行政責任、法律責任為主轉向註重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

以前往往只對濫用職權、越權行為問責,而行政不作為因易被忽視而乏人問責,導致壹些官員為避免“做多錯多”而犯下“行政責任”、“法律責任”,而對“政治責任”、“道德責任”視而不見。目前,問責範圍從追究“有錯”官員向“不作為”官員深化,在細化有錯責任行為的基礎上,進壹步挖掘無為問責的深度,制定承擔行政不作為責任的標準,對各種無為行為進行了科學有效的界定,對行政不作為嚴加打擊,納入問責體系。以往僅僅對行政官員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問責,對官員的道德問題往往以違反黨規黨紀的形式進行黨內處分,現在則將官員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也納入到了行政問責範疇。

(四)從權力問責逐步轉向制度問責

“非典”事件以前,我國權力問責的案例並不少見。當時主要是針對各種安全事故進行問責,“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作用不大,“療效”不顯。“非典”事件以後,兩名正省部級主要領導辭職,《中國***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出臺,標誌著制度問責的開始。中國幹部人事制度的整體改革,也出現了制度化信號。實施制度問責,是從政治責任、領導責任、管理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等,壹層層問下去。制度問責提高了行政官員的政治責任心;澄清了吏治,做到了制度反腐;化解了幹部隊伍的能上不能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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