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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農村危房拆除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危房改造新建房屋的,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補助不低於2.2萬元;農村低保戶、低保邊緣家庭每戶補助不低於2萬元。對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具有殘疾人身份的殘疾人家庭,每戶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按不低於2000元標準增加安排補助資金。抗震改造新建房屋的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參照危房改造補助標準執行,壹般農戶每戶補助不低於2萬元。危房改造、抗震改造維修加固房屋的,每戶補助不低於5000元。高烈度抗震設防地區、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其他風貌管控重點區域的維修戶,補助標準可根據當地實際酌情提高。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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