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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的統壹管理,合理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

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第四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並重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保障國有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地位,指導和幫助集體礦山企業發展,加強對個體采礦戶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第七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綜合管理、礦產資源勘查的行業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以及地質環境的監測、評價和監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權益。

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綜合管理,對國有礦山企業和跨行政區域、異地開辦的集體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進行監督管理,協助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勘查進行行業管理。

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綜合管理,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戶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合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第八條 全省礦產資源勘查的中長期規劃,在省計劃部門指導下,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年度勘查計劃由省計劃部門組織編制和下達。第九條 礦產資源勘查單位必須具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可的勘查資格,並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

勘查特定礦種,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勘查登記。第十條 礦山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自行投資進行礦產資源勘查,應當服從國家計劃,並具有國家和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可的勘查資格,依法領取勘查許可證,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壹條 礦產資源勘查單位在進行勘查工作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壹)充分利用現有的勘查成果檔案資料,避免重復勘查;

(二)按照批準的勘查區域、勘查項目、勘查階段和期限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主管部門批準後,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對符合邊探邊采規範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勘查單位在依法申請取得采礦許可證後,方可邊探邊采;

(四)在勘查主要礦種時,對***生、伴生礦種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六)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編寫礦產勘查報告,提交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勘查報告未經批準的,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七)勘查作業結束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封填探礦井、探礦孔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第十二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礦產資源勘查基金,按照批準的勘查項目計劃使用。

鼓勵群眾找礦報礦,對有突出貢獻者由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十四條 對有爭議的勘查項目,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無效的,報省計劃部門裁決,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裁決監督執行。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第十五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采礦審批和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第十六條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經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

(三)有確定的礦區範圍和開采範圍;

(四)有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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