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的開發旅遊業會給生態帶來嚴重的破壞,會人們帶來意想不到的災害,從而抑制當地經濟的發展,也會給國家增加負擔。 旅遊業帶來了很多不穩定的社會因素(1)旅遊市場競爭過度,旅遊價格秩序混亂。我國旅遊產業從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高利潤行業發展到目前的低利潤甚至負利潤的行業,表明我國旅遊產業事實上已經步入了供過於求的局面。這種因供過於求所致的旅遊市場無序的、惡性的削價競爭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壹是部分景區(點)的門票價格過高。據調查,我國不少旅遊區(點)的門票價格普遍“高”得驚人,在門票價格高的旅遊景區中,又以模擬仿造的“城”、“都”、“窗”、“館”之類的所謂文化景觀的門票價格偏高,且遊客普遍認為它們的文化品位、文化內涵“不值這個價”。“高定價、高回扣”,不正當競爭愈演愈烈,有的擅自搞“園中園”亂收費,在公園中硬塞進壹些粗俗的表演和格調低下的遊覽項目,搭車收費,壹些飯店、餐館、娛樂場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高收費低服務,混水摸魚、“野馬”橫行,肆意宰客。二是賓館飯店價格過低。由於政府有關部門對旅遊項目投資的規模和結構把關不嚴,以致我國不少地區出現賓館、飯店供過於求,旅遊項目重復開發建設,旅行社發展失控,導致僧多粥少,經營者無奈只好實行“高標價”下的“高回扣”政策。這種現象主要存在於旅行社、賓館飯店和風景區等同質產品市場。不少旅遊企業,為了獲取最大限度的市場占有率,完全不考慮利潤收益情況,盲目地大幅度削減旅遊產品價格,與同行展開惡性競爭,對行業協調造成極大破壞。而另壹些旅遊企業為了保住或奪回自己原有的市場,也不得不紛紛削價參與競爭,如此反復,形成惡性循環,最終導致旅遊企業自身利益嚴重受損,甚至連企業的簡單再生產也難以維持。 三是旅遊社低價惡性競爭,“零、負團費”現象時有出現。調查發現,這種低於成本的、惡性的削價競爭只會使旅客們的旅遊質量大幅下降,高額回報大行其道,嚴重擾亂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使旅遊市場環境趨於惡化,與其“朝陽產業”的產業特征背道而馳。四是旅遊娛樂購物環節價格極不規範。壹些定點旅遊購物商店和娛樂場所以高額回扣誘使導遊和司機,從而出現在接待中總是安排遊客購物和消閑消費;加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天高皇帝遠”、監管不嚴,致使風景區內的壹些兜售旅遊紀念品的小商販往往擅自哄擡物價,全然不顧其商品的質量和真正價值,從中牟取暴利,造成旅遊產品的價格與其價值嚴重背離,極大地損害了旅遊者的利益,也嚴重制約了當地旅遊產業的健康發展。 (2)旅遊價格管理相關的政策法規不夠健全。從旅遊業發展初期到現在,國家和地方已經出臺了壹系列有關旅遊市場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規、條例。特別是近幾年來,全國和各省區直轄市的價格法制工作進展加快,先後頒布、修定了壹批涉及到旅遊市場價格的法律、法規,在壹定程度上起到了解決旅遊糾紛、規範旅遊市場的作用。但目前直接涉及旅遊飯店管理和價格的法律法規極少。對於旅遊產業中的另壹支柱行業旅行社業,雖然相關法律法規不少,然而大都只側重於強調縱向法律關系,即強調政府對旅行社的管理和控制,而對於旅行社經營活動方面及旅遊者與旅行社關系方面的規定很少,以致在出現問題時,執法部門很難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文。旅遊價格管理立法滯後降低了打擊旅遊價格違法行為的有效性,形成了對旅遊產業健康發展、依法管理的制度約束,應當予以大力推進和建設。 (3)違反旅遊價格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未受到相應的打擊。由於旅遊價格管理的嚴重缺位,旅遊價格監管法規體系的不健全,加之政府職能部門對違反旅遊價格管理行為打擊不力,不能將旅遊經營者的行為有效控制在現行法律、法規容許的範圍之內,導致“劣商驅逐良商”,從而致使我國旅遊市場價格壹直比較混亂,壹些旅遊經營者的行為極不規範,大量違反旅遊價格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層出不窮,嚴重擾亂了旅遊市場的正常秩序。造成這壹混亂局面,除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不嚴、打擊不力外,也說明了我國當前旅遊行業自律還是太弱,從業人員素質不高。 我國旅遊價格管理自身的種種弊端,如若處置不當將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進而危及我國旅遊業的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首先,它將嚴重影響旅遊服務行業的整體經濟效益,降低旅遊創匯效率,加大了創匯難度,致使外匯流失嚴重。其次,這種過度的削價競爭也使旅遊市場環境更趨惡化,使消費者對旅遊服務的價格、質量產生混亂,無所適從,致使旅遊外銷價格結構不合理,使從事旅遊接待和飯店經營的旅遊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沒有充足的積累去進壹步充實和完善多種旅遊設施,提高全行業的服務水平和質量。最後,旅遊價格混亂,也使遊客對我國形象的評價下降,長久以往將嚴重損害我國旅遊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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