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儲備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壹符”、“三專”、“四落實”;
2、儲備糧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儲糧要求的倉房內,不得露天儲存;
3、儲備糧入倉前要對空倉進行清理消毒,按有關技術規範和規程要求組織入倉;
4、承儲倉房必須滿足“四合壹”儲糧技術條件要求;
5、承儲庫要建立儲備糧倉儲管理信息系統,掌握倉儲設施設備情況及每壹倉房儲備糧情況;
6、儲備糧保管期間發生的損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7、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總體目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保證隨時調得動、用得上,並有效控制儲存成本。
儲備糧的規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貸款利息、承儲費用納入市財政預算。第四條 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規劃儲備糧總體布局、制定儲備糧輪換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質量。
壹、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動用儲備糧:
(壹)糧食、食用油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二、糧食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列規定:
(壹)執行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
(三)變動儲備糧儲存地點,需經市糧食主管部門同意;
(四)確保儲備糧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
(五)按照市糧食主管部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完成儲備糧的購入和銷售。
法律依據: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管理,保證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中央儲備糧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央儲備糧,是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