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立法人制度相對比較晚,法人理論研究工作滯後。新中國成立以後法人,中國分別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過民法典,但是都沒有成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整個社會經濟秩序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來維持,缺乏法人制度存在和發揮作用的社會環境。直到1986年頒布、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則》對法人作了專章規定以後,才開始建立法人制度,距今僅有二十八年的歷史。法學理論界壹致認為,根據法人的設立宗旨和活動性質中國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這種傳統法人制度理論是對《民法通則》確立法人制度的反映,對於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指導作用。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民營經濟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經濟組織大量湧現。民辦的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組織被稱為“民營企業”,同國營企業壹樣由工商管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管理,納入了企業法人管理體系;然而,民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律師事務所等)屬於哪壹類法人?如何進行管理?傳統法人制度理論不能作出正確地回答,《民法通則》不能予以調整。有的學者認為,這些新經濟組織可以稱為“民辦事業單位”,納入事業法人管理體系,由人事部門進行登記管理。又有學者認為,事業單位具有明顯的國有特征,前邊加上“民辦”二字,顯然不合乎邏輯。學者們眾說紛紜,霧裏看花。1998年3月中國立法機關決定恢復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02年12月23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上,新中國的第壹部民法典首次提請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顧昂然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和國民法(草案)》的說明,指出“與民事主體問題相關聯的還有法人分類,《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現在社會中介組織越來越多,民辦、合資辦學校、醫院等日益增加,很難歸入《民法通則》劃分的四類法人。有關民事主體以及法人分類,如何規定為好,需要進壹步研究。”立法機關怎樣制定和修改法律,行政機關怎樣提高行政管理效果,均需要新的法人制度理論作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