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而言,訴訟參與人如果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療、隔離或受到醫學觀察,或者遇到因為疫情防控而導致的交通封閉等原因,無法參加訴訟的,可以依法申請延期開庭或者網上開庭。各級法院開庭審理的案件,具備網上開庭條件的,壹律采用網上方式開庭。具備網上開庭條件的法院,收到網上開庭申請後應當及時通知訴訟參與人變更開庭方式或傳票告知確定的開庭時間及方式,並明確網上開庭相關事項。
線上開庭的流程
首先在微信小程序尋找互聯網出庭公眾號,然後按以下流程:
1、填寫法院登記的手機號碼並獲取驗證碼進行登錄後,界面中會顯示您所參與的所有庭審信息,點擊“未開始”進入庭前準備。
2、點擊“材料管理”,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需要提交的文件類型(如起訴狀、答辯狀、證據等)。選擇後,點擊下方藍色區域即可上傳相應文件(上傳的材料需要提前拍照並存放於手機相冊)。
3、上傳相關證據後,可以返回上壹層界面點擊“庭前測試”,按順序檢驗揚聲器、攝像頭和麥克風、網絡能否正常使用。
4、開庭當天,使用預留的手機號登錄後,即可從“進行中”點擊“進入庭審”打開庭審直播畫面。
5、庭審期間,可以點擊相應按鍵切換界面查看法官和其他當事人視角、查看庭審筆錄、上傳證據等材料(上傳的材料需要提前拍照並存放於手機相冊)。
6、庭審結束後,需要您確認庭審筆錄是否準確,並進行電子簽名後提交,如有異議可直接向法官說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 互聯網法院采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壹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
第七條 互聯網法院在線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並於收到材料後七日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
(壹)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發出補正通知,並於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時間;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釋明後,原告無異議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十壹條 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並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壹)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