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治、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法治與德治、培育與治理、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第四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自治州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日常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劃;指導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宣傳、表彰等活動。第五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有關政策措施,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六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文明行為促進職責,加強文明鄉(鎮)、文明村(社區)建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依法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同責任。
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對不文明行為采用合法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
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公***場所服務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引導員等應當以文明形象引領社會風尚。第八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接到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保密。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第九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尊嚴和榮譽,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民族團結,相互尊重,自覺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裏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第十壹條 在維護公***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著裝得體,舉止文明,不得高聲喧嘩,不得說臟話粗話;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三)使用公***座位合理有序,不得搶占、霸占座位;
(四)禁止從建築物中向外拋擲物品;
(五)遇到突發事件,聽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六)組織廣場舞、文藝表演、體育鍛煉、商業營銷等室內外活動時,合理選擇時間、場地和音響器材,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七)其他維護公***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二條 在愛護公***設施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損毀道路交通、文化體育、環境衛生、園林景觀等公***設施,不得踩踏公***座椅;
(二)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
(三)不得故意損毀電梯、燃氣管道等特種設備及消防設施;
(四)不得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掛釘、塗寫、刻畫;
(五)不得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綠籬等設施,不得在城市園林綠地內攀折樹枝、采摘花果、踐踏草坪、聚餐、燒烤,損壞花壇綠籬;
(六)其他愛護公***設施的文明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