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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分為( )和其他物權

物權分為所有權和他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更加重要意義。

擴展資料:

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並得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規定,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物權”壹詞是由中世紀的註釋法學派首先提出來的。他們在解釋羅馬法時,以“對物之訴”為基礎,創立了具有近代意義的物權學說。

1811年的《奧地利民法典》率先在立法上使用了物權的概念。1896年《德國民法典》以其為該法第三編的編名。其後,為大陸法系眾多國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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