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生活是比較有規律的,要聽從監獄內的工作人員的安排,按時起床吃飯,並按照規定統壹勞動。服刑人員從看守所到監獄以後,首先到教育監區進行學習改造,監獄會給服刑人員發放統壹的囚服、餐具、洗漱用品等,壹般還會安排簡單的體檢。
刑期不壹樣,所從事的工種也不壹樣。壹般刑期長的會從事服裝加工等,因為這可以讓服刑人員掌握壹門實用技能,可以幫助服刑人員出獄後謀生就業。短刑期的壹般從事簡單的手工活,比如說箱包、電子制品等。
監獄裏的教育改造:
《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六十壹條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條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六十四條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 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六十六條 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閱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
第六十七條 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條 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第七十條 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並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第七十壹條 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
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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