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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中國傳統法文化的現實意義(論文)

法律文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文化是人類在法律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和習慣、規範、制度等,它包括觀念形態的法律文化和規範形態的法律文化。狹義的法律文化僅指觀念形態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們對法的性質、法的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的看法、評價以及人們在法律實踐中的思維模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從狹義上講的。世界各國的法律文化由於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法的淵源和結構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中國作為壹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同樣形成了自己源遠流長的法律文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是人本主義。人本主義的基本特征是重視人的價值。它大致有三層含義:壹是人與自然的關系。人本主義哲學認為,天地之間,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中國傳統哲學歷來講“天人合壹”,人不應對抗自然、破壞自然。人在自然面前也不應消極無為,而應發揮主觀能動性,認識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人類依靠社會群體的力量,正確運用禮、法,就能戰勝自然,治理國家,把人間的事情辦好。“人能勝乎天者,法也”。二是人與神的關系。在中國從未形成壹種與世俗政權相對抗,甚至淩駕於世俗政權之上的宗教。遠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現了壹種重人事、輕鬼神的思想。西周時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寧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賴的,只有發揚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國運長久。春秋時期,鄭國子產說:“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左傳》昭公十八年)。孔子學生子路問如何對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表達了他們著眼於人事,立足於人間的現實主義態度。這種重人事、輕鬼神的現實主義精神壹直為後人所效法。三是國與民的關系。西周時期出現了重民思想。周公反復強調統治者壹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當權者應以民心為鏡子,來查看自己為政的得失。春秋時期出現了壹股重民思潮。《管子·牧民》說:“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孔子說:“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戰國時期,在列國爭霸的歷史條件下,重民思想有了進壹步發展。孟子明確提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荀子說:“天之生民,非為君也;天之立君,以為民也”。西漢時期的賈誼說得更加透徹和精辟,他說:“聞之於政也,民無不為本也”。儒家正是從這種民本主義出發,主張重視民心向背,關心民間疾苦,先富後教,斂從其薄,刑罰適中,反對苛政與濫罰。這種民本主義思想是人本主義的主要內容,而人本主義正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本主義是和宗法倫理緊密結合在壹起的。因為中國的人本主義重視人的價值,認為人是宇宙的主人。而倫理主義的特征就是重視人與人的關系,每個人都被置於壹定的宗法倫理關系之中。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義、臣忠,是每個人都要恪守的道德規範和應盡的義務。所以,有人把中國古代的人本主義稱為“道德的人本主義”。這種人本主義深深紮根於以血緣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的宗法等級制度的土壤中。與這種傳統文化相適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是倫理主義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義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體表現是:禮法結合,以禮統法;德刑並用,以德為主;重人治,輕法治;重刑法,輕民法;皇權至上,以言代法。這種法律文化是中華民族幾千年法律實踐的經驗總結,表明了占社會主導地位的社會成員對法的觀念、法的價值、法與其他調整方式的關系的看法和態度。對個人、集體和國家的法律實踐有著直接的引導作用。

毋庸諱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消極因素很多。如:人治觀念、皇權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級觀念,特權思想,重刑法、輕民法,司法與行政合壹等,這些因素與現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徹底根除。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積極因素並未失去其價值,值得我們繼承與發揚。如:

1、人本主義。人本主義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人本主義體現在法律領域,就是主張立法、司法都以民為本。早在兩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確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順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說:“民者,國之本也”。他主張立法當以便民為本。這種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並不過時。我們知道,法是由壹定的生產方式產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現,同時也是對人們的各種利益和需求進行調整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法以確認、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必須時刻關註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無視民眾的需要,也不能強迫民眾接受他們所不需要的東西。

2、註重道德教化,重視犯罪預防。西周時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罰”,後經孔、孟、董仲舒等人加工為“德主刑輔”,成為封建社會的法制原則。德主刑輔理論並不反對刑罰,而是反對專任刑罰。這種理論認為,刑罰的強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卻可使人對犯罪產生羞恥感而不願犯罪。刑罰只能懲治於犯罪之後,而德教卻可以禁犯罪於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罰制裁這兩者相比較,前者對社會控制更有利。德主刑輔理論建立在人性論基礎上,儒家大多主張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於後天受外界影響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變,經過後天的教育,人就能謹慎地約束自己的行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預防的。

此外,思想家們還把犯罪的根源與人民的生活狀況聯系在壹起分析,主張從經濟手段上預防犯罪,這就是儒家的“富民”思想。《管子·牧民》說:“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孟子也說:“夫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茍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主張“制民之產”,滿足民眾的基本物質生活需要,以達到犯罪預防的目的。可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於犯罪問題的解決並不局限於壹種手段,而是主張道德、法律、經濟手段同時采用。這對於我們探索如何在復雜的社會環境下進行社會綜合治理,有效地預防和矯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3、賢人政治。《禮記·中庸》說:“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故為政在人”。儒家認為,盡管周文王、周武王的治國之道已經定為法典,但能否實行,關鍵在於人。不同的人使用,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誠然,選擇賢人的標準古今完全不同,但我們依然從中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示:在良好的法律制定以後,應當重視為政執法者的選擇,特別是對他們道德品質的考察。儒家十分註重賢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說:“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孟子說:“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惡於眾也。” 都把領導者道德品質的好壞,看作是影響民眾道德品質的重要因素。講到賢人政治,經常有人認為這是典型的要人治,不要法治,其實不然。儒家在人與法的關系上是有著清醒的認識的,並不認為有了善,有了賢人就可以不要法,而是要求法與人兼備。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這種主張為後世提供了壹條非常寶貴的治國經驗:僅僅進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硬件建設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重視國家官員的個人品德和素質的軟件建設,由無德無能的人執政掌權,必將危害國家。

4、重義輕利。儒家的義利觀在今天的市場經濟大潮中多受到批判,認為這種觀念否認與限制了人們的私欲,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其實傳統義利觀並沒有把義利絕對對立起來。孔子就坦白承認自己有求利之心,他說:“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事吾亦為之”。荀子更明確指出:“義與利者,人之兩有也。雖堯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肯定了倫理道德與物質生活皆為人的正常需要。荀子義利觀的著眼點並不局限於個人,而是整個國家、社會。他強調政府不與民爭利,要求天子不養牛羊,臣下不養雞豬,上卿不從事金融,大夫不開辦農場、菜園等。拿現在的話說就是國家官員壹律不得經商。可見,儒家不僅沒有限制民眾對物質利益的追求,反而重視保護民眾的利益,強調重天下之利才是義。荀子明確反對官商,就是要避免官員以權謀私,損害民眾的利益。這壹點在商品經濟並不發達的戰國時期,荀子就意識到了,非常難能可貴。對於我們今天規範政府官員的行為仍具有積極的價值。

此外,儒家的義利觀還主張見利思義,反對見利忘義。這裏的義指不損害他人的利益。見利思義要求人們對自己的求利之心有壹定的道德約束,否則會助長人與人之間的爭奪與沖突,對社會的和諧與安寧造成不良影響。近年來由於拜金主義和利己主義的滋長,義與利的矛盾日益突出。對此,我們不應熟視無睹。在我國,法律確認了每個人都有選擇和從事自己願意做的事情的自由,但這種自由以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益為前提。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出發點是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是以人為本。既要重視物質文明建設,又要重視精神文明建設。所以依然要提倡見利思義;反對見利忘義,為壹己之利而不顧國家民族的利益,損人利己。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澱而成,在構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應占有重要的地位。盡管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法治觀念、法治原則、法治思想等優秀的文化成果我們可以吸收借鑒,但並不能因此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全盤否定。我們既要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價值體系的轉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權。這是我們在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中需要特別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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