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盤是指基金資產全部變現,將所得資金分給持有人。清盤時刻由基金設立時的基金契約規定,持有人大會可修改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清盤時間
根據中國基金有關法規,在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若連續60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或者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200人的,則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關於基金因資產規模過小而需清盤的情況,在亞洲金融危機時的香港曾經出現過,由於後市看淡,基金份額贖回較多,香港多家基金公司關閉了壹些基金。
基金清盤
國外壹般規定,基金的清盤需得到主管機關的許可或須向其備案,如英國規定,開放式基金清盤後,即停止股份的發行、出售、贖回和註銷,股份轉讓不再登記,股東登記的變更沒有董事的批準不得進行。除為了清盤的利益外,基金業務不再進行。基金管理人需公布清盤開始的通知,並書面通知股東已開始清盤。
從美國美林投資公司的實踐來看,美林股票基金、可轉換證券系列基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或合並。
如果連續30天以上該投資公司所有在外股份的凈資產值少於2500萬美元,或某基金在外股份的凈資產值少於1500萬美元,或董事會認為由於經濟、政治局勢的變化使公司或有關基金受到影響,該公司可以在董事會認為妥當的情況下提前1個月向所有股東或某壹類股份的股東發出書面通知,以便在通知期限結束後的下壹個定價日,將所有以前沒有贖回或轉換的股份贖回或轉換。贖回或並購時的股份以在上述定價日的凈資產值計。
基金合並或中止的原因如果是由於經濟和政治局勢的變化影響,就必須得到相關基金股東的事先核準。核準是在適當方式召開的同類別股東會議上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