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
妳的隱私真的
被“隱藏”了嗎?
或者是這樣的情況,由於各種在網絡上的爭執,普通用戶的各種社交賬號,甚至是家庭住址、身份信息被扒出並公之於眾,隨後導致各種惡劣的行為發生。
這些情況可謂是細思極恐,大數據時代為信息查找搜集帶來便利的同時,是否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更多困擾呢?
國內cookie隱私第壹案
2013年5月6日,朱燁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百度公司侵犯其個人隱私。
朱燁訴稱,利用百度網站對相關關鍵詞進行搜索後,會在特定界面出現與鍵入的關鍵詞高度相關的廣告。如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隆胸”、“減肥”、“人工流產”關鍵詞後,再進入“500看視”和“4816”網站時,會分別出現與減肥、流產和隆胸相關的商業廣告。
朱燁認為,百度公司利用網絡技術對其線上行為進行追蹤,並將其行為偏好、生活需求等信息披露給相關商業網站,進行有針對性的廣告投放的行為,不僅違反了知情同意的規則,也侵害了其隱私權。朱燁請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
壹審中,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支持了朱燁的訴訟請求,壹審法院認為,百度網訊公司利用cookie技術收集朱燁信息,並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進行商業利用的行為,侵犯了朱燁的隱私權。壹審宣判後,百度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終審判定百度網訊公司的個性化推薦行為 不構成 對朱燁隱私權的侵犯。
裁判理由如下:首先,百度個性化推薦服務 並未識別出用戶的真實身份 ,其收集和推送的信息終端是瀏覽器。而未與網絡用戶真實身份對應識別的數據信息具有匿名性,其未達到個人信息保護的可識別性要求;
其次,雖然百度利用跟蹤技術提供了個性化推送服務,但其並 未直接向合作方披露用戶信息,也未對外宣揚用戶的網絡活動軌跡及上網偏好 ,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二條侵害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責任中對 “公開行為” 的要求;
再次,個性化推薦服務具有協助互聯網用戶過濾海量信息的功能,用戶在享受免費且便捷服務的同時,應對該項技術持壹定的寬容度;
又次,在用戶知情同意與用戶選擇權方面,網上跟蹤技術是互聯網普遍采用的壹項信息技術,百度公司在《使用百度前必讀》中,對該項技術的使用 已有說明,並為用戶提供了選擇退出的機制 。
在這樣的背景下,朱燁仍使用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務,應視為對百度公司個性化推送行為的默許。綜上,南京市中院最終判定百度網訊公司的個性化推薦行為不構成對朱燁隱私權的侵犯。
南京中院的裁判理由中,最為關鍵且排在首位的理由是個性化服務推薦中信息 不具有可識別性的特征 。法院參考了《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中對個人信息的界定,斟酌百度推送信息的情況,認定其在向用戶推送廣告的營銷中,沒有將信息的推送與個人身份進行關聯,這成為法院判定個性化推薦服務不侵犯用戶隱私的最為重要的理由。
可是網上行為的定位跟蹤是否真如百度所言是匿名的,不具有身份的可識別性?
大數據時代
個人信息保護研究
我們正在步入的世界,信息的價值受到人們的廣泛重視。壹個關於信息的海量生成、分享、挖掘、分析、應用的數據時代正在開啟,我們所處的時代是壹個正在發生變革的時代,是壹個傳統與前沿交替的時代。很多國家把大數據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美國政府更是把大數據看作“未來的石油”,大數據成為壹種新的經濟資產,如同貨幣或黃金。
互聯網與大數據的時代,似乎是壹個人人為保護隱私而恐慌的時代,其實卻是壹個絕大部分人樂在其中不覺奇怪的時代。
我們向互聯網企業提供個人信息換取便利,我們向國家敞開胸懷以獲得保護,我們把數據信息存儲在雲端,我們將個人的生活點滴在社交網絡上進行分享,而與我們息息相關的信息碎片,廣泛存在於虛擬與現實的世界裏。
面對這樣的挑戰,傳統框架下用以保護個人信息與隱私的核心技術與法律手段呈現出有效性不足的特征。信息保護的最小采集原則、目的限制原則停留在紙面,沒能在信息采集、傳遞、使用的過程中真正起到約束作用。而知情同意、匿名化、模糊化等傳統隱私保護策略已不能有效保護個人的信息與隱私。
隨著信息科學技術的發展,信息的交流、傳遞和獲取比以往任何時代都更加自由和迅速。在互聯網帶來的社會變革中,我們能便捷地獲得商品與服務,能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獲得新知,交流與分享觀點。
這些發展革新了我們的自我表現,強化了我們的自由,為處於動態發展中的個人信息提供保護,為主體構建壹個能自由呼吸的空間,它為人們的自我屬性與社會性屬性進行著邊界管理。
伴隨著都市化生活中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的覺醒,個人信息保護的新時代已豁然降臨,面對這洶湧而來的時代浪潮,我們該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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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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