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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中國法律指導思想的變化過程

氏族社會時,氏族用內部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傳統和習慣來管理人們,這時候還沒有法的觀念。

隨著國家的形成,社會矛盾逐漸激化。於是產生了原始的刑法。《夏書》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便是審慎用刑的指導思想。商朝強化了君權神授的思想,強調天罰,刑罰手段殘酷。

西周時期,吸取了商朝的教訓,再次采用慎刑主張。周朝初期,法律基本掌握在貴族手中,壹般不以文字形式進行公示,只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王的誥誓命被記錄下來。周公還推行禮制,作為法律的補充。但是,基本呈現出“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局面。這壹時期,民事法律也逐漸完善。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法律被少數貴族獨占和秘藏的時代結束。為了緩和社會矛盾,使百姓有章可循,成文法開始公布。儒家對這種行為進行反對,但是歷史的潮流已經無法阻擋。

這時候,百家爭鳴,儒家主張“為國以禮”、“以德去刑”、“禮有差等”的人治。法家主張“以法為本”、“以刑去刑”、“刑無等級”的法治。兩種思想的交鋒,推動了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在此基礎上,荀子主張“隆禮重法”,即禮法合流,齊頭並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對人們的行為予以規範。法家主張的法治在秦國實施,秦國由此成為強國,最終吞並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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