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的歷史意義
清末變法修律導致中華法系走向解體。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形式已被拋棄,中華法系“依倫理而輕重其刑”的特點也受到了極大的沖擊。
清末修律標誌著延續幾千年的中華法系開始解體,中國傳統的封建法制開始轉變成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顯著特點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清末變法修律在壹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現代的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清末變法修律在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全面而系統地向國內介紹和傳播了西方法律學說和資本主義法律制度。
使得近現代法律知識在中國得到壹定程度的普及,從而促進形成了壹部分中國人的法制觀念。清末變法修律在客觀上有助於推動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點
清末修律是清代統治者為維護其搖搖欲墜的反動統治,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進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願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在法典編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變了中國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與不同,分別制定、頒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規,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在內容上,修律表現出封建、買辦的專制主義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混合。壹方面,清末修律堅持君主專制及倫理綱常“不可率行改變”,在新修新訂的法律中繼續保持肯定和維護專制統治的傳統。
另壹方面,又標榜“吸收世界各國大同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的封建內容與先進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時顯現於新訂法律法規之中。
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終貫穿著“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
擴展資料:
清末修律的真實目的也決定了其在判斷西方法律模式時的價值選擇。是效仿大陸法系的法典法,還是引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這實質上涉及壹個究竟是選擇法國大革命模式的理性主義和國家主義,還是選擇保守英美憲政革命模式的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問題。
西方兩大法系的法律制度雖然都體現了平等、自由和民主的精神,但是英美判例法卻飽含著更為強烈和深刻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和地方自治因素,這與清王朝所崇尚的“大壹統”的國家主義和“法自君出”的專制主義相去甚遠。
賴特勛爵曾說過:“普通法將英語國家維系在壹起,它被恰當地稱之為自由民族的法律。”然而,中國從來就不是崇尚自由的民族,也就很自然地將英美判例法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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