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歷史上,春秋戰國時代是壹個色彩鮮亮的時代.重農抑商的理論形成與這個時期.壹些思想家的言論對商人和商業的態度是很苛刻的,荀況“工商重,則國貧”,[6]主張“省工賈,眾農夫”.[7]韓非把商工之民列為“五蠹”之壹,把“商賈外積”和“耕戰之士困,末作之民利”,看做是封建國家可能滅亡的兩個象征,[8]提出“明王治國之政,使其商工遊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務而趨末作.”[9]商鞅的“治國能摶民力而壹民務者,強;能事本而禁末者,富.”[10]在經濟政策上也有很多表現,魏國實行平糴政策,秦國的糧食專賣制,商鞅改“六法”為“六律”,六律之壹的“關市律”就是對市場、商業的管理規定,苛刻非常.齊國嚴格控制糧食和貨幣,管仲實行“官山海”的政策,大力發展官營工商業,實行了鹽鐵專賣.加上官府對市場的價格和稅收的管理,無疑使工商業者又受到了壹層限制.
(2)秦、漢代至隋、唐——重農抑商理論法律化階段
壹般認為,重農抑商從理論上被統治階級所接受並形成賤商、抑商政策和法律,應從秦(秦始皇時代)、漢時期開始.秦朝經過商鞅變法,使重農抑商政策形成,秦統壹後,繼續奉行重本抑末政策.秦始皇在瑯琊臺的刻石辭裏宣稱:“皇帝之功,勤勞本事上農除末,黔首是富”.[12]還有秦始皇頒布的七科謫戍條例,“治獄吏不直者,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嘗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其中有四種人就是商賈及商賈的後代.法律規定的市籍制度,產生於秦朝,沿用於漢,延續幾千年.但是我認為,重農抑商是從漢代才開始大力推行和制度化法律化的.首先,在大力推行抑商政策和賤商措施.表現之壹:宣揚“商業害國論”,漢代壹些思想家繼承了春秋戰國以來關於“事末作”則“國貧”的傳統,進壹步宣揚,全盤否定商業.表現之二,貶低商人地位,並加以各種形式的人身侮辱.除了繼續實行秦朝的七科謫戍和市籍制度外,還用了壹些侮辱性的辦法來貶抑商人,《史記》曰:“高祖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賈人毋得衣錦繡綺縠絺纻罽,操兵,乘騎馬.”再有商人及其子孫不得仕宦為官,“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 “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將商人及其子孫拒於統治階級大門之外.表現之三:經濟上抑商.1.對商人“重租稅以困辱之”.漢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公布按人頭進行收稅的法令,對商人及其家族中婦女的稅額加倍征收.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發布對商人征收車船稅的法令.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公布“告緡令”,規定商人、手工業者、高利貸者、囤積貨物者、運輸業者,不論有無市籍,壹律算緡,按其貨物估價申報納稅,每兩千錢納壹算,壹算壹百二十錢,加重加倍征稅.2.頒布經濟法令,對利潤豐厚的鹽、鐵行業實行官營壟斷的“禁榷”制度,從富商大賈手中奪回鹽鐵和貿易的控制權,擠兌、縮減商人的經營範圍.還頒布均輸法和平準法,設立平準、均輸機構控制全國的商品.3.剝奪商人對土地的占有權,漢武帝時規定:“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僮.”
(3)唐代至明朝末年——重農抑商政策反復調整階段.
隋唐時代,是我國商業發展的活躍時期,貿易物流,連接海內外;以隋煬帝之暴戾,尤有遷徙天下富商大賈營建洛陽大都市及開鑿運河便商偉業.所以統治者也適應客觀情況的需要,對商業和商人實行了“賤而不抑”的政策.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之下,雖然在公開的法令上,崇本抑末、重農抑商的傳統依然在發揮作用
唐朝之後的宋、元、明三朝,基本上未脫離由唐代所形成的賤——對商人——而不抑——對有利於統治階級經濟發展的商業——的格局.雖然在“賤商”的具體措施上,個朝代自立名目和花樣,但本質上沒有太大的區別,也無法擺脫時代發展的必然趨勢.
(4)清代——重農抑商傳統觀念化、理念化
清王朝也依然奉行著重農抑商的政策,在清朝最主要的政策是對商業性農業發展的壓制和對海外貿易的限制.1.加勤勸農,“勸諭紳士百姓,凡田土在壹頃以下,(種棉)應聽其便;若在壹頃以上,只許種棉壹半,其余壹半,改種稻田.”加上課以重稅,“煙田壹畝,佃課十金”.新會縣葵園,“每畝(佃課)十四五兩”.還有禁止煙茶的種植,這些對商業性農業發展的抑制意圖十分明確.2.在對海外貿易方面更是嚴令制止,並且多次開而復關.清廷多次頒布禁海令,對外國采“取非系貢獻,概不準貿易”的態度.雖然後來開海禁,設海關,但還是嚴格限制,乾隆時“壹口通商”,這時所出現的“公行”制度也是操縱在政府手中的.所以在對私營商業上是壓抑和嚴格限制的.不過隨著商品經濟的進壹步繁榮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這個時期的此項政策都有了壹些新的變化.在前期,政府基本上放松了對私營手工業的壓制政策,精簡了商業管理機構,註意全面管理.在對手工業和商業管制上逐漸變的理性化,統治者能明智的理解商業活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