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醫療等全部都由國家報銷,其工資也是相當的高。
國家對老紅軍們的生活、健康早有政策上的照顧。早在1979年,就有《中***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老幹部工作的幾點意見》文件,要求落實“對老幹部政治、生活待遇要適當從優照顧”的精神,要求對第壹、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老紅軍、老幹部的生活、工資待遇問題予以重視。
當時的要求如下:
壹、為了從優解決這部分老紅軍、老幹部的生活困難,由財政上從行政費中按每人每年三十元撥壹筆專款,中央級由各部門掌握使用,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區負責管理老紅軍、老幹部的主管單位統壹掌握使用,列“職工福利費”目,主要用於解決所在單位福利費解決不了的老紅軍、老幹部及其遺屬(直系親屬)的困難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規定,報我們備案。
二、這部分老紅軍、老幹部中工資待遇偏低的,予以適當提高。他們不論在國家機關或事業、企業單位工作,凡現在標準工資低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十七級的,壹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級,並從今年壹月起執行。其具體手續,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報請任免機關批準,並報上壹級黨的組織部門和人事部門備案。
三、第壹、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老紅軍、老幹部,系指壹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在職幹部和工人,以及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現在已經退休、離休的幹部和工人。
在老紅軍的身份認定上,國家也有嚴格標準。根據1979年《關於退伍紅軍老戰士稱號和待遇方面存在的問題與解決意見的聯合通知》規定,確定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身份的條件是: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領導的脫產遊擊隊)的;②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的;③沒有投敵叛變行為,回到地方以後繼續保持革命傳統。凡符合上述條件,經本人申請,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報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局)批準後,可被確定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身份。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的身份被確認後,就可以享受國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補助。隨著中國經濟水平和物價的提高,老紅軍的生活保障、物質待遇也隨之而提高。
2015年9月底,民政部發布了《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對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額作出了明確要求,其中也包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
值得註意的是,老紅軍不僅能得到經濟上的照顧,也時常會得到地方政府、領導的慰問。
比如,10月14日,福建省委書記尤權在紅軍長征出發地長汀縣南山鎮中復村參觀紅軍街,並看望慰問了已經100歲的失散老紅軍張成有。兩天後,10月16日,陜西省委書記婁勤儉、省長胡和平就來到延安八壹敬老院看望慰問了老紅軍,向他們致以崇高敬意,送去誠摯問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