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從司法管轄上看,該案經過了州、三司、兩制、兩府等眾多司法機構和官員的大範圍長時期的反復討論辯駁,體現了宋代對於處理疑難案件的體制上的完善與觀念上的重視。
第三,從宋代統治者對案件的辯駁分析的內容來看,雖然夾雜著壹些黨派紛爭,但在討論具體問題方面,在內容上緊扣律文,在程序上也是按照當時的司法審級逐級上升的,體現了這些官員對於朝廷律法的尊重與遵守。
綜上所述,宋代法制發展已經達到了比較規範完善和系統的程度。但是,由於君主制中央集權制政體的天然缺陷,即皇帝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權力於壹身,對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等方面造成了很多的負面效應,宋代後期的法治狀況也體現了這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