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條格:中國古代法學,元代法規之壹。
知識拓展:
壹、《至正條格》的來源:
元順帝妥歡帖穆爾(1333~1368)當政時完成的元朝最後壹部法典。順帝至正四年(公元1344年)詔諭中書平章政事阿吉剌監修《至正條格》,壹年後書成,至正六年(公元1346年)詔頒《至正條格》於天下。
二、追溯元代法制演變,主要法律文書有哪些:
要論述元朝法制演變要追溯到遼金,這些少數民族政權早期由於生產力和社會形態多為部落制、奴隸制,法律制度不完備,存在大量的習慣法成分。當他們與中原接觸密切乃至征服中原傳統漢文化地區後,往往展現出壹種矛盾的心態。
壹方面作為戰勝者和統治者,對漢法存在輕視,傾向於堅持本民族自身習慣;另壹方面又被長期處於封建時期、生活水平較為先進的中原文化吸引,同時為了統治大量漢人聚集地,不得不在意識形態、法律制度等方面進行漢化。
為了鞏固自身統治,遼朝實行“因俗而治”國策,即用“國制”管理契丹族人民,用“漢制”管理漢人,這種方法被金元等政權所學習。
遼朝強化法制建設自遼興宗重熙五年開始,集中編修遼太祖以來的歷代法令,制定了《重熙條例》作為基本法,後又修訂《鹹雍條例》。
這兩項基本法律在收羅遼朝建國以來皇令、法令的同時,大量參考唐律,同時因部分唐律久遠過時,補充了很多宋例,以適應時代變化的需要。
這兩項法律說明遼朝在接受漢化上向前進了壹大步,此後金元兩朝也深受其影響。金朝開國之初,也是堅持舊制,金太祖完顏阿骨打在刑罰制度方面更多依靠女真族習慣法。
但隨著太宗、熙宗的不斷改革,遵循遼、宋的舊制,逐步完善了有利於鞏固中央集權的行政體制及與之配套的司法體制。
皇統五年,金代頒布了本朝首部法典《皇統制》。本部法典效仿了《宋刑統》的編纂方式,“以本朝舊制”,兼收並蓄隋、唐的制度,並參考遼、宋的法律制度,“類以成書”,形成了接近中原漢法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