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辭海》上解作“歷史流傳下來的思想、文化、道德、風俗、藝術、制度,以及行為方式等。”傳統是歷史的產物,但是傳統又不同於歷史。傳統不僅僅只是揭示人們過去行為的壹貫方式,更重要的是,傳統會對人們的社會行為有強烈的影響和控制作用。
保守主義是在與激進主義者論戰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保守壹詞僅從字面上解釋就是對傳統的尊重和保持。保守主義盡管在理論上有較大分歧,但是在對傳統的尊重這壹點上總是能夠達成壹致。就像有學者所說“不管其形成的方式如何,……對保守主義來說都沒有什麽太大的區別,維護既成的‘傳統’,這就足夠了。” 保守主義者對人的理性有壹種與生俱來的恐懼。出於對理性的不信任,他們認為僅僅依靠人的理性,無論構想得是多麽的完美,都是不可靠的。任何事物都是壹個在歷史進程中不斷糾錯與改進以臻至完善的過程。保守主義的鼻祖柏克就認為:“個人是愚蠢的,群眾當未經審慎考慮而行事,壹時也是愚蠢的;但人類是聰明的,而且,倘能給他們以時日,人類作為壹個物種壹向是正確行事的。” 在國家制度上尤為如此。在他們看來,國家不是依靠個人理性設計出來的,國家制度是壹個成長的過程。政治體制的權威並不是因為它本身的存在,它是壹個隨著歷史的發展逐漸積累的過程。權威只能在歷史中被逐步賦予。如同柏克所說:“我國的政體是約定俗成的體制;這種體制的唯壹權威性就在於它的存在源遠流長。……約定俗成是壹切權柄中最堅實的,不僅對財產是如此,而且對保障該財產的權利,對政府,也是如此。”
尊重傳統,壹方面是英國憲法的效力源泉。英國的憲法並不具有至上性,英國有的只是議會至上。英國憲法是壹部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其中包括為數眾多的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以及憲法判例。這些以普通法律,政治習慣等方式表達出來的憲法與普通的法律和政治習慣雖然在表現形式上並沒有區別,但是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卻有相當大的差異。英國憲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壹般法律的憲法性效力。它們高度穩定,壹些著名的憲法性法律,如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等,歷經數百年還壹直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神聖性遠非普通的法律可比,甚至連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典也望塵莫及。而這種獨特的狀況恰恰是來自於對傳統極端尊重的信念。
首先、英國的憲法性法律的權威來自於保守主義。英國憲法采用的是柔性修改方式。因此英國的憲法性法律在修改程序上與普通法律無異,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英國的憲法性法律會變動頻繁。實際上英國的憲法性法律有相當高的穩定性,要對英國的憲法性法律修改的難度並不在那些規定了嚴格修憲程序的剛性憲法國家之下。1832年英國的第壹次議會改革,輝格黨首相羅素三次提交改革議案,並且壹度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才通過了壹部改革力度有限的《議會法》。盡管如此,托利黨人仍不滿意,斷言它“將推翻等級制度和財產的所有天賦權利。” 這種修改的困難性並不是因為這些法律本身是憲法性的而不能隨便修改。英國人把這些法律看作是歷史事件的結果。每壹部憲法性法律都是壹個時期歷史經驗的總結。議會的作用只是把歷史事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記錄而已。這些事件是來自於歷史選擇的結果,它的意義也正在它的歷史性。在保守主義者看來,正因為它是歷史的,所以它也不容改變的。憲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的不同點就在於此:普通法律的權威是因為它是由議會制定的有強制力文件,而憲法性法律的權威是來自於文件所確認的事實本身,不僅僅是因為它是議會制定的法律文件。就像著名英國憲法學家詹寧斯所說“使威廉和瑪麗而非詹姆士二世或自命為詹姆士三世的那個人成為君主的,是經革命承認的事實,而不是先前存在的壹紙法則。”
其次、保守主義信念保證了英國憲法慣例的效力。憲法慣例作為憲法的壹種表現形式,無論是在成文憲法國家還是不成文憲法國家中都會存在。憲法慣例只是人們在憲政實踐中的壹種通常做法。雖然對慣例的違反會帶來嚴重的政治危機,因而都壹般被各方所遵守。但是畢竟它的效力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所以憲法慣例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重要程度上都在各國憲法中都不占主要的地位。英國卻恰恰相反。英國寧願把許多重要的憲法問題交與慣例而不是法律去調整,如英國的虛君制,責任內閣制等等。英國的憲法慣例得到普遍遵守原因也在於對傳統的尊重。慣例是歷史上長期形成的做法,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英國人尊重這些歷史形成的習慣,並把其視為理所當然,把它作為憲法當然的壹部分。而任意改變這些習慣的做法都會冒極大的政治風險。
尊重傳統的另壹方面是帶來了英國憲法形式上的穩定性。因為傳統的原因,為了使變化更容易被接受,英國的政治革新壹般都會打著復古的招牌。休。塞西爾指出“把政體結構的改變說成好像就是維護和恢復某種更古老和更純粹的傳統,這種做法在我國的全部歷史上壹直保持不變,並且在目前的各種爭論中都可以看到。” 這種做法在壹方面使得英國許多古老的機構都得以保存下來,並且逐漸演變成為現代的國家機構,在政治制度上沒有明顯的斷層。如英國的內閣便可追溯到中世紀的禦前會議,其兩黨制也有三百多年歷史。對此、西歐歷史學家哈勒維評論說“英國是供憲政考古的博物館,這裏積聚了以往歲月的陳物遺跡。” 英國國家機構的這種清晰傳承使得憲法保持著形式上的相對穩定性。這樣做的另壹個後果是使英國憲法的內容與形式脫節。“舊瓶盛新酒”,“換湯不換藥”是英國這種特性的寫照。英國的很多機構已隨著時間的流失喪失或者改變了它的原有功能。但是英國人並不急於把其廢除,仍然還保留著原有的形式。英國的樞密院原來曾是英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構,但是光榮革命後,樞密院的權力不斷下降,早已成為壹個無足輕重的榮譽機構。現在的樞密院只剩下形式上的權力,但是英國人並沒有廢除這個機構,英國內閣的重要文件都要以樞密院的名義發出。同樣,今天的英國女王已是壹個名副其實的虛君,但是僅從法律上看,英國的國王還是擁有巨大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