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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分類

壹、按收費對象分為: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其他收費等三類。

二、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壹)“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權限分為:中項中標收費、中項省標收費、省項省標收費、其他收費等四類。(壹)中項中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中央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中項省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三)省項省標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四)其他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委托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四、按收費類別分為:行政管理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鑒定類收費、考試類收費、培訓類收費、其他類收費等六類。(壹)行政管理類收費。行政管理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行使國家管理職能時,向被管理對象收取的費用。其中,“證照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社會、經濟、技術、資源管理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制發各種證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費。主要包括註冊費、登記費、手續費、審驗費、審查費、簽證費以及各種證照收費。(二)資源補償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指開采、利用自然和社會公***資源,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費用。主要包括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水資源費等資源類收費和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使用費;排汙費、水土流失防費、林地補償費、社會撫養費等補償和治理類收費。(三)鑒定類收費。鑒定類收費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檢驗、檢測、鑒定、檢定、認證、檢疫等活動而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檢驗費、檢測費、鑒定費、檢定費、認證費、檢疫費等。(四)考試類收費。考試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文件規定組織的考試,或實施經人事部批準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職業資格考試而收取的費用。(五)培訓類收費。培訓類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強制性培訓活動而收取的費用。(六)其他類收費。其他類收費指上述五類收費以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制度(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二)收費公告、公示制度。(三)收費許可證制度。(四)統壹的收據管理制度。(五)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非稅收入管理。(六)收費年審管理制度。(七)收費員證制度。(八)收費統計報告制度。(九)收費委托制度。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權限

(壹)項目管理權限

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收費項目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權限審批管理收費項目。除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外,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省級以下(包括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均無權審批。

——涉企收費國家壹級審批。省級單位、省以下單位申請設立專門面向企業的收費項目,應當向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政府審批,省級政府在審批之前應當按照中發〔1997〕14號文件的規定征得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

(二)標準管理權限

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

收費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收費標準。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全國或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施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批。

(三)監督檢查權限——價格主管部門為主

1.《中華人民***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對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物價部門應根據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收費標準。

2.《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基金的稽查制度,並會同人民銀行***同做好預算外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各級計劃(物價)部門要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收費標準的審核工作,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

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國家計委關於請明確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執法主體問題的函》的復函(國法函[1999]27號)

在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出臺前,由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查處國家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為。地方已經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務院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出臺後,依照其規定執行。

4.地方性法規。如《陜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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