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環境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在我國主要表現為審計客戶的不成熟。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盡管頒布了壹些相關法律法規,但是仍不完善,企業的經營活動缺乏規範,投機心理和短期行為較為普遍,許多企業存在粉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意圖與行為,壹些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缺乏起碼的誠實與信譽,甚至賄賂審計人員,使其失去獨立性,以達到欺騙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相關的利害關系人的目的,最終使CPA及其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曾經發生的多起相關案件即證明了這壹點。
(3)審計職業界自身對審計風險的影響,主要表現為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體制和不正當競爭對我國審計職業界的負面作用。目前,CPA職業界普遍存在低價競爭、高額回扣的現象,加之壹些行政管理部門的越權介入,使CPA與會計師事務所處於不平等競爭的不良環境之中,在此種惡劣的審計環境中,審計風險的管理與控制難以實現,或者是要付出高昂代價方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