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借貸契約稱為“傅別”。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
契約在西周稱為“書契”、“質劑”、“傅別”、“判書”等,並發展成為壹項比較成熟的制度。
1、從性質上,契約可以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
(1)買賣契約: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質劑寫在竹簡上,將之分為兩份,買賣雙方各執壹半,即“同而別之”。西周時,政府已經對市場貿易進行了幹預,當時的質劑都是由政府的市場管理人員“質人”制作。
(2)借貸契約:《周禮》規定,凡有責(債)者,有判書以治,則聽”。責,指借貸所產生的債務。這壹規定是指凡因借貸債務糾紛而要求官府處理的,必須持原來訂立的“判書”才能受理。判書,即將寫有借貸文字的竹(木)簡劈為兩半,雙方各執其半,作為債權、債務的憑證。
2、從形式上,主要有三種,除了上述的質劑、傅別,還有書契。
廣義書契指壹般文字或文書,狹義書契專指契約。狹義書契又分廣義和狹義,廣義泛指壹般的契約文書憑證,狹義特指不付利息的賒貸契約文書。壹般來講,書契特指不發生孳息利率的賒貸契約。
擴展資料
中國古代的契約形式
契約二字在我國古已有之。不過在古代中國,“契”與“約”最初是分開使用的,契約兩字的連用是在曹魏以後。東漢以後,隨著絲綢之路的開通,中國古代契約中出現了“合同”壹詞。南北朝至唐代,契約概念發生了變化,其中包含著雙方意思壹致。各個朝代的契約形式不盡相同。
西周至秦漢時期主要采“判書”的形式,包括“傅別”、“質劑”、“書契”三種類型。
晉唐以後,契約形式發展到分支契、單契。分支契由判書發展而來。漢代,早先的質劑發展為“下手書”;至唐代,“下手書”又發展為“畫指券”。兩晉時出現買賣、借貸關系的合同契。唐代,合同形式廣泛運用。唐朝所謂“兩和”、“和同”就是合同。
唐以後,合同的使用範圍日益擴大。宋代出現了“在法,典田宅者,皆為合同契,錢業生各取其壹,此天下通行,常人所***曉。”合同契的形式有多種,或在兩支契押縫處***書壹個“同”字,或者在兩支契上分別書“合同”二字。
公元9世紀,大食旅行家索瓦熱在《中國印度遊記》中描述了唐代契約成立的情況,其中有中國傳統契約的“背書”現象,即在契約成立以後,將雙方應各自分執壹份的契約對接起來,在背後的騎縫處寫上“同”字,或“合同”二字,即表示雙方的合意認同,同時也作為壹種“信用物證”,以備其中任何壹方不守信用時作為查證之用。
單契是壹方出給另壹方收執的契約,它與分支契不同的是:分支契為雙方各執壹契,驗證時必須合券;單契只是壹方出具,他方收執,驗證時不發生合券問題,它源於私人借貸,基於相互信任,且簡化了手續,宋代推行標準化民事契約。
契約的書面格式趨於統壹,便於管理,導致“官板契紙”的出現,將契約格式進壹步整齊劃壹,並且將原有民間自行起草的契約降至“草契”地位。
在宋以後的民事契約中,習慣將民間草契粘連在官契之首,從而形成壹種“粘二契”的形式。官方在草契與官版契紙的粘接處,騎縫加印,既保證了草契的有效性,同時也加強了政府對契約的幹預和管理。
元代在“粘二契”的基礎上,又將繳納契稅的“收據”粘於官版契紙以下,這種專用收據在元代稱為“契給”。
明清兩代,將官版契紙又稱“官頒契紙”或“官頒正契”,納稅後的收據“契給”改稱“契尾”,並仍將“契尾”粘連於後,其形式為:草契——官頒契紙——契尾,並將三者首尾相接粘連在壹起,成為“粘三契”。“粘三契”是中國傳統民事契約中最為完整的格式化的契約形式。“粘二契”、“粘三契”的出現,使中國傳統民事契約真正實現了官民之間在契約行為中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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