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型軍銜制,設7等25級:五星上將(戰時或戰後對有特殊貢獻的軍官才授予)、上將、中將、少將、準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壹級準尉、二級準尉、三級準尉、四級準尉、五級準尉;壹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壹等兵、二等兵、三等兵。軍官職務編制軍銜規定: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軍種參謀長、戰區司令官為上將;軍種副參謀長、軍長、艦隊司令為中將:師長、航空母艦特混部隊司令為少將;副師長、獨立旅旅長為準將;團長、空軍聯隊長、艦長為上校;營長、艦艇中隊長為中校;副營長、艦艇分隊長為少校;緇連長為上尉;副連長為中尉:排長為少尉。實行職務軍銜制,除排級軍官外,每級職務只對應壹級軍銜,職務不變,則軍銜不變。做為調節,也在軍官中實行個人軍銜,可隨個人的資歷、軍功升授。上將軍銜壹般授予軍兵種最高軍事長官。因為國防部長由文職官員擔任,所以國防部長是不授銜的。軍中等級森嚴,下級必須服從上級,以此保證軍隊管理和作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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