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佛教有兩層含義:壹是指在藏族地區形成和經藏族地區傳播並影響其他地區(如蒙古、錫金、不丹等地)的佛教;二是指用藏文、藏語傳播的佛教,如蒙古、納西、裕固、土族等民族即使有自己的語言或文字,但講授、辯理、念誦和寫作仍用藏語和藏文,故又稱“藏語系佛教”。 藏語系佛教始於7世紀中葉,當時的藏王松贊幹布迎娶尼泊爾尺尊公主和唐朝文成公主時,兩位公主分別帶去了釋迦牟尼8歲等身像和釋迦牟尼12歲等身像,以及大量佛經。依據藏地佛教史記載松贊幹布本身為十壹面千手觀音,文成公主與尺尊公主分別為綠度母和白度母,後建大昭寺和小昭寺。松贊幹布本身頭上還有壹個頭,上部的頭為阿彌陀佛的頭,為避免他人產生邪見,平時用布將上面的頭包起來,這在西藏著名的著作《柱間遺教》(印度享有盛譽,被尊為第二佛陀的阿底峽尊者,前往西藏,望見山中光芒而在觀世音菩薩的指引下開取此書)中提及。 隨著喇嘛教在西藏的發展,上層喇嘛逐步掌握地方政權,最後形成了獨特的、政教合壹的藏傳佛教。 清王朝通過尊奉藏傳佛教,與生活在西藏、雲南、四川、青海、甘肅、新疆、內外蒙和東北地區的蒙、藏民族建立了強大有力的***同的精神信仰紐帶,進而控制了東北到西北、西南的廣大地區,為入關統壹中國創造了重要條件。藏傳佛教於後弘期時傳入青海、四川、甘肅、內蒙、雲南及今蒙古國,13世紀後開始傳入元、明、清宮廷,對中央政府的治藏政策和宗教政策產生了重大影響。還先後傳入尼泊爾、不丹、錫金、拉達克等周邊鄰國及鄰境。上世紀初,開始傳入歐美,分別建有傳教中心或藏傳佛教研究機構,並得到發展,現已成為西方國家的宗教信仰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