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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壹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壹監管體制:只設壹個統壹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同承擔監管責任,壹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同組成壹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壹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壹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壹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壹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擴展資料:

改革方向

壹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準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註、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註重“事後化解”或者只註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註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壹方面,要進壹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壹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壹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壹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壹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享機制。

百度百科-金融監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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