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65438+10月11日刑事判決、陳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並分別判處6名被告人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
至此,本院已執行、陳房產共計3,039,639.14元,扣除評估費3,660元、拍賣輔助費3,660元、房屋價款補償費440,565,438+0元及、陳安置費8萬元後,余額為2,900.0000000001元陳所得份額1454134.07元,違法所得30000元,共計1484134.07元,為陳執行款。
因、陳已執行的財產不足以賠償相關集資參與人的全部損失,全體集資參與人參與分配。目前,我院已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已完成對所有集資參與人的損失審查,做出參與分配方案。
根據(2021)閩0421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應對全案529名集資參與人未支付集資款122821662.62元承擔賠償責任,被執行人陳對其經手的23名集資參與人未支付集資款8442元,集資參與人應當按照其損失占未支付集資款的比例獲得賠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1.、陳安置費8萬元;
2.被執行人林誌強已執行款物1504134.07元,按照其損失占全案未支付集資款122821662.62元的比例對所有集資參與人進行賠償;
3.被執行人陳已執行款物1484134.07元,相關集資參與人按其損失占未支付集資款8416179.6438+03元的比例予以賠償。
集資參與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分配方案公告或者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我院提出書面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