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範圍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的範圍圖為準。澤州縣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許可和監督管理由澤州縣相關部門負責。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空間、建築物、車輛外部等戶外設施,以招牌、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招貼板、布片等為載體,以實物形態、圖像、文字等形式發布的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辦公、經營場所的建築立面或者土地使用範圍內設置的表明其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的標誌、牌匾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壹側面積在十平方米以上或者兩側面積在四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本辦法所稱公益廣告,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第四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節能環保、文明美觀的原則,並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標準。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的許可。
城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備案、指導、監督和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以車輛為載體的戶外廣告和公路沿線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和協調公益廣告的設置和發布。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廣告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標準,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第七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要求,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標準,本著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第八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道路交通和城市容貌標準相銜接,劃定戶外廣告禁放區、允許區和限制區,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形式和規格,以及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空間比例。第九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業組織、專家、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指南,並予以公布。第十壹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技術規範、設置指南和城市容貌標準,符合城市景觀和夜景照明要求。第十二條以光電形式發布戶外廣告,除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得影響交通安全,不得產生光汙染、噪聲汙染、電磁輻射等影響正常生活秩序的汙染;
(二)除公共* * *信息電子顯示屏外,不得在禁入區設置;
(3)附著在建築物上的電子顯示屏的面積應根據建築物的結構特點和周圍環境確定,高度不應超過建築物頂部;
(四)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等級裝置,開啟和關閉時間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壹)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國家機關、學校、居住建築、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具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築或者標誌性建築以及建築控制地帶內的用地;
(二)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標誌牌、交通標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護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墻)、路橋防撞墻、隔聲窗(墻);
(三)利用建築物屋頂、危險建築物或者危及建築物安全的;
(四)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的使用,堵塞消防救援通道;
(五)延伸至道路上方或者橫跨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者占用綠地、公園、河流、湖泊、濕地的;
(七)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市容或建築形象;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經批準設置公益廣告的,不受前款第(壹)、(二)項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