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實概述
原告在被告手下的超市購物,被告的工作人員懷疑兩原告在偷東西,於是當眾盤問,並根據市場張貼的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但沒有發現任何屬於市場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的要旨
首先,行使某種“權利”的公民或法人,如果沒有法律依據或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就不能認為自己有權行使這種行為。法律從來沒有賦予營銷人員對顧客進行詢問和檢查其物品的權利,所以被告無權張貼通知要求被告打開自己的包給被告的工作人員看。
這個公告雖然貼在市場門口,但是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所以無效,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被告工作人員以貶義詞詢問原告是否在公共場合偷過東西,並根據市場張貼的無效公告搜查原告的包裹和衣服。
上述行為足以讓原告覺得自己的社會地位被貶低,也實際影響了社會對兩原告的道德、名譽、信用的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受損。被告工作人員在其崗位上履行被告指定的職責時對兩原告實施了侵權行為,故被告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和適用法律
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意向原告賠禮道歉,並向兩原告支付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原告撤訴。
擴展數據: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知識產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權行為。
“壹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民事過錯,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法律嚴禁破壞的;侵權行為也是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加害人必須對受傷害人進行賠償。
關鍵組分
壹、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的擴大中的過錯。
三。自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保護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第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從而對他人造成輕微損害而不得不采取的行為。
動詞 (verb的縮寫)受害者的同意
被害人同意是指在侵害或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被害人有自願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壹)過錯責任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
(3)公平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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