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3 16:03:38
我國工資制度從65438到0990改革後,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費分為事業單位和企業兩條線。
(1)機關事業單位喪葬費、撫恤金。
根據國家尤敏[1986]6號文件規定,“因工死亡或者因病死亡的離退休機關工作人員,壹次性撫恤金為其生活前十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最高不超過3000元,喪葬費為250元。”喪葬費主要用於死者的衣物、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費用。黑聯字[1988]23號規定“喪葬費由原來的250元提高到500元,由傷殘人員工作單位和家屬使用,余額歸家屬所有,超出部分由家屬承擔”。黑尤敏[1992]120號文件規定“患者死亡按其生前10個月工資計算支付,取消分值不超過3000元的規定”黑聯字[1994]第39號規定“今後國家增加的退休費用全部納入壹次性養老金”。黑聯字[1995]第13號規定“喪葬費由500元增加到800元”,黑聯字[1998]第10號規定“喪葬費增加到1200元”。
(2)企業喪葬費、撫恤金。
1990以前,企事業單位退休幹部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費是統壹標準。1993年3月20日,省勞動廳、財政廳、省總工會聯合下發[1993]34號文件,規定企業幹部職工死亡喪葬費500元,因工死亡撫恤金2000元。黑勞保字[1994]90號文件對企業遺屬津貼進行了調整,但喪葬費和撫恤金仍維持原有水平。前面說了,2000年企事業單位差距基本持平,喪葬費和撫恤金還有很大差距。這裏我們講這個問題是因為以下三個原因。第壹,近幾年,乃至未來,都是老幹部死亡的高峰期。每個老幹部去世後,我們都要按政策處理他們的喪葬費和撫恤金,這是壹個現實。二是省內企事業單位差距拉平後,很多老幹部產生了誤解,認為從現在開始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標準。所以在處理他們的事務時,壹方面要按照政策規定辦事,另壹方面也要做壹些解釋工作。第三,隨著事業單位改革,壹些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單位,但是這些單位的老幹部在原來是事業單位的時候就退休了。為落實國家對破產、改制、拍賣、租賃企業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精神,省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等六部委下發了[1998]4號文件,其中第九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退休幹部,仍按原標準發放,原待遇不變。”《關於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退休費水平的通知》[1999]33號第五條對這個問題有明確規定。“2000年以後,企業退休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標準的提高調整退休費。所以,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老幹部保留原事業單位的退休費標準,再調整工資。他們將繼續執行事業單位的工資標準,由勞動部門審批。他們去世後,仍執行事業單位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
(3)遺屬津貼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遺屬按照[1995]3號文件規定,居住在城鎮和農村的,每人每月65元,縣城每人每月70元,哈爾濱、齊齊哈爾每人每月80元,其他城市每人每月7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發放10元,紅軍遺屬發放15元,孤寡人員發放10元。文件編號黑聯字[1998]10號規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享受遺屬津貼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相應調整。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紅軍遺屬、副廳級離休幹部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增加1949。”最低生活標準在所有城市和地區都不統壹。哈爾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140元。
企業老幹部遺屬按34號文件[1993]分別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雞西、雙鴨山、鶴崗、伊春、七臺河、大慶50元、55元,哈爾濱、企石、黑河、大興安嶺、孫吳、嘉蔭60元。為適應經濟發展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2000年9月27日,總局轉發了《關於調整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規定由原來的65元標準提高到105元,由原來的50元標準提高到90元。紅軍遺屬給予20元,抗戰後參加工作的遺屬給予10元。鰥寡孤獨遺屬救濟費低於所在城市低保標準的,按低保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