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李某生前立遺囑將壹件古玩贈給馬某,李某死後馬某按照法律規定在60日內明確表示接受遺贈的,則馬某已取得繼承遺贈的權利,如果馬某在遺產分割前去世的,作為受遺贈人在遺產分割前去世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壹)》第三十八條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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