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強買強賣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欺行霸市應該是強買強賣的代名詞。在市場活動中,為了追求不合理的和合法的經濟利益,采用暴力或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不嚴重的追究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強行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