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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四條約 與二十壹條的異同

1、內容不壹樣

《民四條約》由《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關於山東之條約》及另附的十三件換文組成。

《二十壹條》:

(1)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壹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讓與或租借他國。

(2)承認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及開礦等項特權。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並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

(3)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采。

(4)所有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5)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中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築權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築海港和船廠及築路的優先權等等。

2、簽訂時間不壹樣

1915年5月25日在北京簽署《關於山東省之條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13件換文,總稱《中日民四條約》。

《二十壹條》於1915年5月9日簽訂。

3、簽訂背景不壹樣

《中日民四條約》,在日本的脅迫下,袁世凱政府於1915年5月9日回應了日方的最後通牒,並且把5月9日定為中國國恥日,史稱五九國恥。?

此後,雙方分別準備簽約事宜,在條約文字內容上仍有不少折沖,最後於1915年5月25日在北京簽署《關於山東省之條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13件換文,總稱《中日民四條約》,與《二十壹條》原案比較,中國損失相較於原案已盡可能減小到最低程度。

《二十壹條》,日軍已經登陸、中國軍隊根本無抵抗能力的情勢下,袁世凱不得已宣布濰縣車站以東為日德交戰區域,以西為中立地。然日本方面仍不予置理,反增添大軍,進占濰縣後,沿鐵路進逼濟南,不僅占領了膠濟鐵路全線和沿線各礦山,所有路礦辦事之中國員工悉數被驅,全體改用日本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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