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內托運,也不得作為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入客艙運輸:
(壹)危險品
1、爆炸品;
2、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6、毒性物質和傳染性物質;
7、放射性物質;
8、腐蝕性物質;
9、磁性物質;
10、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類似性質的物質;
11、容易汙損飛機的物品;
12、承運人規定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其他危險物品。
(二)槍支,含各種類型仿真玩具槍、槍型打火機及其他各種類型帶有攻擊性的武器,但體育運動用器械除外。
(三)軍械、警械。
(四)管制刀具。
(五)活體動物,但本條件第七十壹條規定的小動物及導盲犬和助聽犬除外。
(六)國家規定的其它禁運物品。
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重要文件和資料、證券、貨幣、匯票、珠寶、貴重金屬及其制品、銀制品、貴重物品、古玩字畫、易碎和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樣品、旅行證件以及其它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 而應作為自理行李或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
第六十條 限制運輸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承運人運輸條件的情況下,並經承運人同意,方可接受運輸:
(壹)精密儀器、電器等類物品,應作為貨物托運,如按托運行李運輸,必須有妥善包裝,並且此類物品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按逾重行李費收取運費。
(二)體育運動用器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彈藥。
(三)本條件下規定的小動物、導盲犬和助聽犬。
(四)外交信袋,機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疊輪椅或電動輪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以及鋼銼、斧子、短棍、錘子等,應放入托運行李內運輸。
(七)幹冰、含有酒精的飲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煙具、藥品、化妝品等。
托運行李
(壹)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壹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2、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壹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5、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6、行李包裝內不能用鋸末、谷殼、草屑等作襯墊物。
(二)托運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應事先征得承運人的同意才能托運。
自理行李
自理行李每位旅客只限壹件,其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體積不超過20×40×55厘米,應能置於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閉式行李架內。自理行李要求栓掛自理行李牌,和托運行李合並計重,超出免費行李額的部分須交逾重行李費。
免費隨身攜帶物品
免費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壹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40×5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免費行李額
(壹)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客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
(二)搭乘同壹航班前往同壹目的地的兩個(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壹時間、同壹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其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價等級標準合並計算。
(三)旅客非自願改變艙位等級,應按原艙位等級享受免費行李額。
(四)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適用的國際航線免費行李額計算。
(五)殘疾人乘坐民航班機,對其必須攜帶的輔助器具(折疊輪椅、手杖、假肢等),給予免費攜帶。
逾重行李費
(壹)旅客的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超過該旅客免費行李額的部分,稱為逾重行李,應當支付逾重行李費。
(二)收取逾重行李費,應填開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費率以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開當日所適用的單程直達經濟艙正常票價的1.5%計算,以人民幣分為單位。收費總金額以元為單位,尾數四舍五入。
行李聲明價值
(壹)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
(二)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每壹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如承運人對聲明價值有異議而旅客又拒絕接受檢查時,承運人有權拒絕收運。
(三)承運人按照旅客聲明的價值中超過本條第(壹) 款規定限額部分的價值的5‰收取聲明價值附加費。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尾數四舍五入。
(四)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費行李額內。
行李的收運
拒絕運輸權
(壹)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如屬於或夾帶有本條件第五十八條所列的物品,承運人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二)旅客的托運行李,如屬於或夾帶有本條件第五十九條所列的物品,承運人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三)旅客攜帶了屬於本條件第六十條所列的物品,如旅客沒有或拒絕遵守承運人的限制運輸條件,承運人有權拒絕接受該物品的運輸。
(四)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或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如因其形態、包裝、體積、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承運人運輸條件,承運人應請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絕改善,承運人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收運要求
(壹)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托運行李。承運人應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寫托運行李的件數和重量。
(二)承運人只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乘機手續時收運行李。
(三)承運人對旅客托運的每件行李應拴掛行李牌,並將其中的識別聯交給旅客。經承運人同意的自理行李,在與托運行李合並計重並分別填寫行李票後,交由旅客帶入客艙自行照管,並拴掛自理行李牌。
(四)旅客托運有運輸責任爭議的行李時,承運人應經旅客同意,拴掛免除責任行李牌,以免除承運人相應的運輸責任。
行李載運
(壹)旅客的托運行李,應與旅客同機運送,特殊情況下不能同機運送時,承運人應向旅客說明,並優先安排在載量允許的後續航班上運送。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飛機載量允許的條件下,應與旅客同機運送。如載量不允許,而旅客又拒絕使用後續可利用航班運送,承運人可拒絕收運旅客的逾重行李。
小動物
(壹)小動物是指家庭馴養的狗、貓、鳥或其它玩賞寵物。野生動物和具有形體怪異或易於傷人等特性的動物如蛇等,不屬於小動物範圍。
(二)旅客托運小動物必須在定座時提出,並提供動物檢疫證明,經承運人同意後方可托運。
(三)旅客應在乘機的當日,按承運人指定的時間,將小動物自行運至機場辦理托運手續。
(四)裝運小動物的容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能防止小動物破壞、逃逸和防止小動物將身體某壹部位伸出容器以外損傷人員、行李、貨物或飛機;
2、能保證小動物站立和適當活動,保證空氣流通,不致使小動物窒息;
3、能防止糞便滲溢,以免汙染飛機、機上設備以及其他物品。
(五)旅客攜帶的小動物,必須裝在貨艙內運輸。
(六)小動物及其容器和攜帶的食物重量,不得計算在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內,應按逾重行李交付運費。
(七)小動物運輸不能辦理聲明價值。
(八)旅客應對所托運的小動物承擔全部責任。在運輸中除承運人原因外出現的小動物患病、受傷和死亡,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九)導盲犬、助聽犬的運輸,按本條的規定辦理。但導盲犬、助聽犬在符合承運人運輸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由盲人或聾人旅客本人帶入客艙運輸。導盲犬、助聽犬連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費運輸而不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
外交信袋
(壹)外交信袋應當由外交信使隨身攜帶,自行照管。根據外交信使的要求,承運人也可以按照托運行李辦理,但承運人只承擔壹般托運行李的責任。
(二)外交信使攜帶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並計重或計件,超過免費行李額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規定辦理。
(三)外交信袋運輸需占用座位時,旅客必須在定座時提出,經承運人同意,方可予以運輸。
(四)占用每壹座位的外交信袋的總重量不得超過75公斤,總體積不得超過40×60×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沒有免費行李額,運費按下列兩種辦法計算,取其高者:
1、根據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實際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費率計算運費;
2、根據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數,按照運輸起訖地點之間,與該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價等級相同的票價計算運費。
(五)機要交通人員攜帶的機要文件,按本條的規定辦理。
違章行李
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中,凡夾帶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稱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承運人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在始發地發現違章行李,承運人要按照本章第六十七條第(壹)、(二)款的規定拒絕收運;如已承運,有權取消運輸,或將違章夾帶物品取出後運輸,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二)在經停地發現違章行李,應立即停運,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三)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行李退運
(壹)旅客在始發地要求退運行李,必須在行李裝機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運的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運。以上退運,均退還已收逾重行李費。
(二)旅客在經停地退運行李,除時間不允許外,可予以辦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三)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退運時,在始發地退還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在經停地不退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
(四)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運輸應隨旅客作相應的變更,已收逾重行李費多退少不補;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行李交付
(壹)旅客應在航班到達後立即在機場憑行李牌的識別聯領取行李。
必要時,應交驗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領取行李,承運人從行李到達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費。對於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承運人有權在行李到達24小時後予以處理。
(三)承運人憑行李牌的識別聯交付行李,對於領取行李的人是否確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費用,不承擔責任。
(四)旅客行李延誤到達後,承運人應立即通知旅客領取,也可直接送達旅客。對延誤行李不收取保管費。
(五)旅客在領取行李時,未提出書面異議,應即認為該行李已經按照運輸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證據。
(六)旅客遺失行李牌的識別聯,應立即向承運人掛失。旅客如要求領取行李,應向承運人提供足夠的證明,並在領取行李時出具收據。如在聲明掛失前行李已被冒領,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無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達的次日起,超過90日仍無人認領,承運人可按照無法交付行李的有關規定處理。
行李不正常運輸的處理
(壹)行李運輸發生延誤、遺失或損壞,承運人或其它地面服務代理人應會同旅客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或《破損行李事故記錄》,盡快查明情況和原因,並將調查結果答復旅客和有關單位。如發生行李賠償,可在始發地、經停地或目的地辦理。
(二)因承運人原因使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應給予旅客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人民幣100元。
行李賠償承運人的責任
(壹)旅客的托運行李從托運時起到交付時止,如發生延誤、丟失或損壞,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二)承運人能夠證明為了避免延誤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壹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三)托運行李的損失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四)由於旅客行李內裝物品的原因造成該旅客傷害或其行李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由於旅客行李內裝物品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對他人物品或承運人財產造成損失,旅客應賠償承運人的所有損失和由此支付的壹切費用。
(五)對於旅客在托運行李內夾帶的本條件第五十九條所列物品的丟失或損壞,只按壹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六)在聯程運輸中,承運人僅對發生在其承運的航線上的行李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限額
(壹)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於50元時,按實際價值賠償。
(二)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實際托運行李的重量計算,如果無法確定丟失的行李重量,每壹旅客的丟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該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賠償。
(三)行李損壞時,按照行李降低的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行李箱損壞,賠償金額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或負擔相應的修理費用。
(四)旅客的丟失行李如已辦理行李聲明價值,承運人應按聲明的價值賠償。行李的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時,應按實際價賠償。
(五)由於發生在上、下飛機期間或飛機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滅失,承運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
(六)行李賠償時,對賠償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費應退還,已收取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七)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行李賠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定辦理。
(八)已賠償的丟失行李找到後,承運人應盡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將自己的行李領回,退還全部賠償,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不退。發現旅客有明顯的欺詐行為,承運人有權追回全部賠償。
賠償要求
旅客的托運行李丟失或損壞,應按本條件第八十壹條規定的期限向承運人或其地面服務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並隨附客票(或復印件)、行李牌的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
索賠和訴訟期限
(壹)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如有索賠要求,有權提出索賠的人應當在發現損失後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異議。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最遲應當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托運行李發生延誤的,至遲應自托運行李交付旅客處置之日起二十壹日內提出,否則就不能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訴訟。
(二)關於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應從飛機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或從飛機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或從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否則就喪失任何損失的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