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特別是由於旅遊業的迅猛發展,人們對跨文化體驗的追求使得文化遺產成為壹種可以用於發展旅遊的資源,同時也由於文物市場的復活,文物交易的盛行,談論文化遺產的市場定價就成為壹個熱門的話題。可移動文物即市場上的古玩、古董往往以其成交價格代表其定價,而不可移動文物——特別是那些被旅遊公司承包經營的文化遺產,往往以開發權和收費權轉讓以及門票收入作為衡量其定價的基礎,甚至出現將這樣的轉讓權利和門票收入作為經營收入與公司持續贏利和謀求上市的依據。
文化遺產被當作商品壹樣處理和消費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壹種值得關註的新傾向。在壹次國際性會議上,國家旅遊局的壹位官員發表了如下的意見:遺產是特殊的資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遺產的價值能夠通過供求關系大致地反映出來。資源只是遺產地的壹個基礎因素,不是完整的產品形態,不可能直接進入市場,只有經過經營開發才能實現它的價值。開發遺產所涉及的要素包括資源、資金、技術、管理、人才等諸多方面,這些要素的投入可以實現遺產價值的增值。這代表了我國經濟體制轉型時期壹種具有普遍性的觀點 。
文博考古界最近也圍繞諸如博物館和文物景點的門票問題——該不該售票以及如何定價展開了壹次大討論。比較普遍的看法是,門票是壹種適當的控制參觀人數、限制閑雜人員進入和對文化遺產保護這種公益性事業的經費補充和管理手段,這類地點的理想前景應該是逐漸過渡到免費開放和依法管理 。
文化遺產主要包括有形的文物和無形的但是可以通過口傳心授、參與感受等方式傳承的工藝、民俗等,它們是過去的人產生、使用、經過歷史汰洗留存到現在並且應該被傳諸未來的壹種***同財產。這種具有公***物品性質的公***資源,不同於壹般的物品或商品:它們是獨壹無二的歷史文化載體和人類歷史發展的見證,它具有時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具有符號和象征的作用,與人類的文化感情、群體認同具有密切的聯系。
人們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是隨著社會進步而不斷發展和深入的。《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強調文化遺產的三大價值,即歷史、科學與藝術價值,其實,對文化遺產價值進行評估是壹套完整的科學操作系統和歷史發展過程。
構成文化遺產價值的主要概念包括:
① 歷史價值:該文化遺產作為過去的某壹重要事件、重要的發展階段和重要人物密切相關的線索與物證,能夠告訴我們人類歷史——壹個群體的文化史或壹個地區的發展史的相關方面。
② 審美/藝術價值:可以描述為某壹文化遺產的設計構造、建築情調帶給人們精神上或情緒上的感染,或者是它所展示的特殊的設計、風格、藝術上的進步和高水準的技藝。
③ 科學研究價值:文化遺產能夠給人類提供重要的、有價值的知識和信息。
④ 社會價值:文化遺產在多大程度上或以什麽方式向多數或少數群體宣泄精神的、政治的、民族的或其他的文化情緒,標誌壹個群體的精神認同,同時體現了人類歷史與文化的多樣性。
由於任何壹個文化遺產的價值都是多方面的,對其認識是具有科學性和體驗性並是壹個不斷展開的歷史性的過程,在不同的社會歷史背景下,不同社會群體和不同的人往往只關心或看到其價值的不同側面。因此,在當前的文化遺產價值認識上應克服上述的局限性和狹隘性,並在文化遺產價值評估中予以充分的體現,以便決策管理者以及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與管理能夠照顧到文化遺產的整體價值 。
對文化遺產的價值進行全面評估壹般被認為是少數專家學者的事情。但是,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專家學者的知識局限性,特別是他們在作出價值評估時天然具有的人類學所界定的價值觀察的客位視角(即外視角,相對於土著或者直接相關者的主位視角或者內視角而言)。因此,在建立文化遺產價值評估系統時應具有充分的開放性,提倡跨文化、多視角的交叉對話。同時也必須通過大眾媒體的參與,通過溝通、宣傳和普及活動,讓這些價值為所有的相關者所認同何分享。此外,文化遺產具有非人工再造性和破壞後的不可逆性,科技的進步無法提高它們的質量。文化遺產的價值會隨著社會發展、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而有壹個不斷豐富的呈現過程。它是動態的、發展的和不斷積累的。未來的人們會有更多更好的辦法了解到關於同壹個文化遺產的更多信息和價值。因此,遺產的價值應該是跨代的;遺產應對壹代壹代人發揮永續的作用。這也是為什麽當前關於文化遺產的工作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是應當把文化遺產盡可能完整地傳諸子孫後代的原因。
許多國家的發展經驗證明,文化遺產可以作為壹種旅遊資源和文化創新的資源對社會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讓大眾參觀欣賞文化遺產是其發揮作用、實現價值增值和傳承的重要途徑。但是,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對文化遺產的參觀等社會需求有特殊性:當生活比較貧困時,人們對遺產幾乎沒有審美需要,而當收入達到壹定水準時,這種需求就會突然加大 。
所以,不是錯誤地認為凡是資源都應當立即予以開發,以圖獲取其中蘊含的經濟利益。對文化遺產這樣的特殊資源更不能如此。文化遺產作為壹種特殊的資源,不能生產,只能消費,並且公***性很強,對其消費有壹個代際公平問題,更不應該在文化遺產的消費過程中象壹般財產那樣將文化遺產消費掉,而應當提倡可持續消費,為未來人留下繼續消費——通過文化遺產的消費體驗接通歷史的機會——這是人類歷史連續性得以保障和文化不斷創新、社會不斷進步的前提之壹。經濟學被認為是研究資源配置效率的科學,市場經濟被認為是資源配置的最有效的方式,人們認為通過供求雙方的公平博弈,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在市場上獲得自己應有的價值定位。但是希望依靠市場機制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與管理、經營進行配置,是不符合文化遺產這種特殊資源的品性的,因為沒有任何市場機制可以讓未來世代的人口與現在世代的人口進行“討價還價”的交換並決定壹個合理的市場價格來配置這些原本屬於“代際人口”的文化遺產資源。
經濟學家汪丁丁先生認為,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往往也是文化遺產的處境比較尷尬和危險的時期。因為,如果假設其他方面(休養、知識、道德、家庭負擔……)都壹樣,那麽體驗著經濟高速增長的人總會比沒有體驗著高速增長的人更加“目光短淺”(行為短期化),要求的時間貼現率更高 。即便不是經濟高速增長的時期,由於未來人的市場缺席,他們的利益也總是傾向於被忽視,因此,無論從什麽角度說,用市場手段配置文化遺產的開發與消費是不可行的——因為在所有的市場上,文化遺產的價值和市場定價總是容易傾向於被低估和輕視。
所以,在目前出於過渡階段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在文化遺產定價問題上面臨著更大的尷尬:壹方面是文化遺產的價值在整體上被低估,另壹方面是文物販子們惡意炒作,利用人們對文物和文化遺產價值的無知或者所知甚少——即經濟學所說的信息不對稱性,哄擡某些具有市場需求的遺產的價格,那些經營文化遺產開發的企業熱衷於對具有壹定的門票價值的文化遺產進行竭澤而漁的開發和改造,壟斷性地擡高本來屬於社會和公眾的遺產的門票價格以收回所謂的經營開發成本並牟取暴利,公眾、當地人和未來人作為弱勢群體的利益被壹再忽視。同時,在城市規劃設計中為獲取規模性的“集結經濟效益”,政府和開發商往往會忽視這裏成百上千年積累起來的文化遺產價值,大規模開發老城區,破壞城市的歷史面貌,以未經驗證、弊病叢生的“現代化”、新面貌博取所謂的政績和眼前利益,為長遠持續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應。無論是哪壹種情況,當前我國在處理文化遺產的態度上都比較符合經濟學上著名的“科斯定理”視角下等價於“河流汙染”、“工業噪音”或“不可再生性資源的開采”這類具有外部效果的經濟學問題,也即哈丁所稱的“公***資源災難” 。因為有這種外部性,文化遺產背離了它的公***性和它應該具有的真正價值。
保護和傳承文化遺產的手段是極其多樣的:制定合理的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規劃;強制性立法;加強日常照料、養護、維修;實施保護工程;提高管理水平;培養社會性保護意識以及作為文化核心的文化遺產保護價值觀與道德觀,等等。其實對於大多數遺產特別是不可移動類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支付的機會成本僅僅是放棄文化遺產所占土地開發帶來的局部性眼前利益——不必投入什麽人力物力——只要不為了眼前的蠅頭小利去觸動它,改變它存在的環境,它的價值就會存在和延續。
當然,當市場原則已經成為壹種具有普遍性的社會準則和運行機制,在提倡發展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文化遺產的價值判斷和定價乃至管理與運作的某些方面無法、也不必回避市場這只看不見的調節之手,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市場的力量在很多方面又是十分有限的,市場不能褻瀆作為社會發展與人類持續生存之靈魂的文化與文化遺產。我們必須從道德、觀念、文化、規劃、法律與市場等多重角度來設計全社會和未來人的文化遺產權利和利益分享機制,建立多元化、開放式、前瞻性的文化遺產價值與定價討價還價的對話平臺 ,特別是應該盡快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建立與完善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方面國家保護為主、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的新的運行體制。
2.文化遺產的管理和經營制度應解決四個問題
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世界上“申遺”又成熱潮。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文化遺產在世界文化事業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人們生活水平提高了,更加重視文化遺產。這是社會發展的重要標誌,是世界性潮流。在歐洲,文化遺產壹直被視為民族身份、國家象征(National Identity)。現在歐洲搞壹體化,各個國家逐漸融合,而文化遺產卻能歷史地體現和保持各國的個性。二是經濟利益的驅動。全球文化旅遊的興盛使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空前凸現,這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是如此。
中國各地因“申遺”出現的文化遺產熱,更多是出自經濟的考慮。這種追求也是合理合法的。壹方面,當文化遺產成為廣泛的社會需求時,它的服務成本以數量級上升,僅靠國家那點錢難以維系生存,必須依靠自身經營。另壹方面,具有旅遊價值的文化遺產還有帶動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義務。在發達國家,文化遺產的經營已被視為壹種產業。但文化遺產有著有別於壹般經濟資源的特殊性。無論是文化遺產的保護還是展示,都具有很高的知識性和專業性。因此,文化遺產管理和經營制度的核心始終是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它既不能是“倉庫看門人”角色,又不能是“百貨商店的零售商”。在我國,文化遺產的管理和經營制度還不夠完善。具體應註意解決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壹是分等級管理。由於我國普遍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遺產地行政級別制約著遺產管理水平,從而使遺產管理水平與遺產品位脫節。世界級文化遺產可能面臨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那裏的總體規劃、保護、展示等均與世界級品位有著相當大距離。因此,應該按照文化遺產的價值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對於不同等級的文化遺產,管理者的學術級別和業務能力的標準應當不同,管理制度也應有所區別。對於高級別遺產,應向上集權;對於低級別遺產(尤其是具有遺產要素的土地資源),應向下放權,包括以更靈活的方式,讓社會去經營。單壹的政府管理體制,無法管理各級文化遺產,也管理不好它們。
二是以法規與標準進行管理。在文化遺產問題上,政府的首要職能是制定和貫徹管理法規與標準。在我國,各級、各地的文化遺產問題是相當***同性、普遍性。這說明有繼續完善法規和標準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法規不僅要有制約作用,還要有指導、引導作用。既要指出不能怎麽幹,又要指出應當怎麽幹。管理標準應當是系統的、具體的、可操作的。我國在這兩方面均有欠缺。法規重於制約,欠於引導。標準則更為欠缺,這使我國越來越多的著名遺產地熱中於非遺產的外圍性管理標準,如旅遊景區等級標準,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綠色國際等。其中有些內容是無益於甚至有害於遺產保護的。我國十分需要樹立能體現現代的文化遺產管理和經營要求的遺產地和遺產單位榜樣,將它們的經驗進行提煉,並納入法規和標準之中。
三是應與時俱進地進行管理。現代的文化遺產管理與過去相比已有很大發展。文化遺產已由過去的偏重保存(preservation),發展為同時關註使用的保護(conservation);文化遺產的服務對象已由過去的少數人享用,發展為全社會、國際性、甚至全球性享用。這樣,文化遺產事業已不僅是文化問題,而且是經濟問題。經營問題、市場問題、非營利制度問題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系問題,均成為現代的文化遺產管理的主題。另外,對文化遺產概念和保護概念的認識,也在不斷擴展和深化著。這壹切都要求文化遺產管理制度應當與時俱進。僅僅根據傳統的概念、傳統的管理思想、傳統的制度和做法是不夠的。必須要有針對新的文化遺產局面的制度創新,必須要有與我國體制改革相適應的制度創新,必須要有與國際文化遺產事業發展相壹致的制度創新。
四是根據中國特點進行管理。這壹特點包括兩個方面:其壹是背景特點,這是指中國的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與制度;其二是資源特點,這是指中國文化遺產的類型。這樣,我國在改進文化遺產管理時不能壹味照搬發達國家的制度與標準。現在中國文化遺產界有壹種看法,認為世界文化遺產的評審標準不大利於中國。我理解這說法,因為現時的標準是歐洲人按歐洲文化遺產的特點制定的,未能吸納中國的文化遺產特點(如崇尚厚葬、天人合壹、文化起源的多樣性與融合,等等)。我們應該以我國的獨特性去補充和豐富世界遺產事業。但要使現時的世界遺產委員會能接受那些基於中國特點的思想、概念和方法,我們應拿出過硬的理論和實踐成果讓人家信服。這是我國文化遺產界的責任,也是我國學者們亟需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