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突發事件時,未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對學生不公平對待,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四)在招生、考試、評估、職稱評定、教學科研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以侮辱或者歧視的方式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的;(六)性騷擾學生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七)違反規定向家長和學生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
(七)違反規定向家長和學生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八)組織或者參與面向學生的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強迫學生訂購教輔材料、報刊;(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學生有償補課的;(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應受到相應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