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因為涉黑犯罪,而且利用團夥獲取違法的利益,而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虛假訴訟,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犯罪行為是犯罪人所實施的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學中犯罪構成的基礎和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