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偵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並依法處理。實名舉報的,偵查部門應當告知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法定申請許可條件且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和引導其依法申請相應許可。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