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成交後十日內可以拿到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規定: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擴展資料:
司法拍賣的前提
司法拍賣:分法院強制拍賣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進行程序上的破產企業拍賣兩種。
1、破產企業拍賣:是企業資不抵債或其他經營方式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企業撤銷、倒閉,由法院組織清算管理人成立專門的破產企業清算組來委托有資質的拍賣企業或其他機構拍賣該標的
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規定,法院強制拍賣:是指由於債權人合法權益遭到被執行人的損害後,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
第壹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1、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3、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百度百科-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