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訴訟(包括執行)中,當事人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法院可以決定拘留的民事制裁。
人民法院既是法定的審判機關,也是執行機關。當事人不履行雙方民事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2.在刑事訴訟中,法院也有權逮捕被告。對於已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法院認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決定逮捕,送看守所羈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