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洗錢行為有哪些?
1,利用金融機構。包括:偽造商業票據;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用票據開戶進行洗錢;利用銀行存款的國際轉移進行洗錢;信用恢復;利用期貨和期權洗錢;
2.通過投資經營壹個行業的方法。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隱瞞公司真實所有人;投資現金密集型行業;利用虛假的財務公司、律師事務所等機構進行洗錢;
3.通過商品交易活動。由於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嚴格限制,洗錢者可能無法在短時間內輕松將現金轉換為銀行存款,但持有大量現金對於犯罪組織來說是極其危險的。為了盡快改變犯罪收入的現金形式,購買貴金屬、古董和珍貴藝術品也是洗錢者選擇的壹種方式;
4.利用壹些國家和地區對銀行賬戶保密的限制。被稱為秘密天堂的國家和地區壹般有以下特點:
(1)有嚴格的銀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規定的“例外”,泄露客戶的賬戶信息是犯罪行為;
(2)金融監管寬松,設立金融機構幾乎沒有限制。第三,有自由的公司法,也有嚴格的公司保密法。這些地方允許成立空殼公司等匿名公司,由於公司享有保密權,很難知道這些公司的真實情況;
5.其他洗錢方式。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錢莊”和民間借貸轉移犯罪所得。
綜上所述,洗錢罪屬於行為犯。只要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隱瞞、掩飾,就構成犯罪,所以洗錢2萬元就要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
洗錢犯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予以沒收。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