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上遊犯罪是指產生洗錢犯罪所得(指上遊犯罪行為直接產生的非法財產利益:包括違法所得、犯罪所得資金、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種犯罪行為。
洗錢的前提罪行包括以下七種罪行:
(1)毒品犯罪;
(2)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
(三)恐怖活動犯罪;
(四)走私犯罪;
(5)貪汙賄賂罪;
(六)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
(7)財務欺詐。
2.洗錢罪的洗錢行為有哪些?
第壹,利用金融機構。包括:偽造商業票據;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用票據開戶進行洗錢;利用銀行存款的國際轉移進行洗錢;信用恢復;利用期貨和期權洗錢。
第二,通過投資經營壹個行業的方式。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隱瞞公司真實所有人;投資現金密集型行業;利用假的金融公司、律師事務所等機構洗錢。
第三,通過商品交易活動。由於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嚴格限制,洗錢者可能無法在短時間內輕松將現金轉換為銀行存款,但持有大量現金對於犯罪組織來說是極其危險的。為了盡快改變犯罪收入的現金形式,購買貴金屬、古董和珍貴藝術品也是洗錢者選擇的壹種方式。
第四,利用壹些國家和地區對銀行賬戶保密的限制。被稱為秘密天堂的國家和地區壹般有以下特點:壹是有嚴格的銀行保密法,除法律規定的“例外”外,泄露客戶賬戶信息是犯罪行為。二是金融監管寬松,設立金融機構幾乎沒有限制。第三,有自由的公司法,也有嚴格的公司保密法。這些地方允許成立空殼公司等匿名公司,而且因為公司享有保密權,所以很難知道這些公司的真實情況。
第五,其他洗錢方式。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錢莊”和民間借貸轉移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