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實施,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省政府和市政府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批,負責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的審批;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礦山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專項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城鄉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建設用地預審。
(四)承擔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責任。負責全市城鄉地籍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土地權屬和權屬糾紛的調解;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換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制定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負責各類土地的審核、審批和批後監督管理。
(六)及時準確地提供全市土地利用數據。組織實施地籍管理措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市區和指導縣(市)地籍調查、登記發證和土地定級。
(七)承擔土地供應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市本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制定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轉讓和供後監管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國有土地收購、回購和儲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地價管理,組織指導基準地價的制定和更新,對中介機構評估的市區地價進行登記管理;負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宅基地管理。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土地價格,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監督管理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監督管理全市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負責礦區規劃管理;負責特定礦種和優勢礦種保護性開采的總量控制和相關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壹管理市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
(十壹)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采礦遺跡等重要保護區和場所;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的勘查評價,並進行監測和監督,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和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負責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依法征收資源收益,規範和監督資金使用,制定土地和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收入分配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對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征收和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投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負責國土資源和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縣(市)國土資源局及分局領導班子和相應職級人員,協助管理濟南高新區國土資源分局相應職級領導班子和人員。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