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區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區財政局根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人數,每人每年36元的標準壹次性征收,由單位負責。
第十條
建設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區住建局在其
建築工程投標時,為承包工程合同總造價的萬分之四十壹。
二次收集由施工單位承擔。
工業生產企業和醫療衛生、生物制品等單位產生的生產廢物。
特殊垃圾(放射性、揮發性、病原體和各種有害垃圾)。
拆除仍按銅價收費。